請律師在大多數人的既定印象中都是很貴、很花錢,儘管已經遇到了難以獨自解決的法律問題,依然會上網四處搜尋「免費律師」、「免費諮詢」。無奈大部分的免費服務也都只能回答片面問題,不然就是有時間限制(尤其市府的免費律師諮詢常常只講完前因後果時間就到了),想更進一步了解策略方針就得付費,其實這也不能怪那些說要收費的事務所,畢竟在沒收到任何好處的狀況下就要替人決定恐怕會左右案件結果的關鍵點,到最後萬一溝通不良或敗訴了還得承擔責任,實在得不償失。所以涉及到關鍵問題,一般民間法律事務所還是會簡單收個少少諮詢費(坊間最便宜曾經看過3千元)。
但如果連這3千元諮詢費都負擔不起,又真的需要律師出馬。就只能期待唯一免費的律師——「法扶律師」,來協助自己。但就算是法扶律師,他們平常可是很忙碌的,無法一心一意處理特定委任人的案件,甚至不是每個沒錢的人都能順利申請法扶通過。一起來看看法扶申請的標準以及要件!
法扶根據身分以及種類不同,能申請的方案也不一樣!
💡法扶標準──司法院捐助成立 法律扶助基金會
- 身分:合法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外國人也可以)
- 財產狀況:全戶每月收入、名下資產數額應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標準(可參考下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特殊條件時,不審查資力。
- 案情:案情要有理由
- 扶助範圍:沒有案情種類限制,但有部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須要經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長同意後才提供協助。
💡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衛福部委託專案
- 身分:申請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財產狀況:全戶每月收入、名下資產數額, 超過法扶無資力標準, 但未超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標準的1.5 倍。
- 案情:案情要有理由
- 扶助範圍:如果案件對造為行政院或衛福部及所屬機關,無法使用本專案。
💡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勞動部委託專案
- 身分:案由符合範圍
- 財產狀況:申請人個人每月收入低於6萬5仟元、個人名下資產低於300萬元。
- 案情:案情要有理由,且民事扶助得於程序開始後180日內提出申請。
- 扶助範圍:
- 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 賠償、雇主未依勞保條例或就業保險法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受損失之勞動事件,且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
- 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提起民事訴訟。
- 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發生職業災害之刑事審判程序前之告訴代理。
💡原住民法律服務專案──原民會委託專案
- 身分:申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 財產狀況:沒有門檻,但必須提供「全戶」資力文件。
- 案情:案情要有理由或案情涉及原民傳統慣習或文化衝突。
- 「無法」扶助:
- 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之相關民事訴訟。
- 審判程序之告訴及告發代理之刑事案件。
- 自訴代理之刑事案件。
- 案件對造為原民會及其所屬機關。
- 符合法扶或其他政府專案扶助條件。
(參考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附表:112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參考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公設辯護人是什麼?不請律師法院會安排律師替我辯護嗎?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會需要「辯護人」顧名思義就是成了案件的被告,所以我們可以明白,如果是自己告人沒請律師,法院是不會主動協助安排的(自訴案件沒律師則是會遭駁回)。若是案件原告既沒錢又真的很需要律師,恐怕還是得申請法扶或花最少的錢來找律師諮詢服務。
但如果是案件被告,又是比較重大的刑事案件沒有聘請律師,法院就會主動指定公設辯護人來替被告處理案件。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看到電視上一些殺人犯或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之人還是有律師幫忙辯護的緣故,這並非律師無情想賺重大罪犯的錢,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
真的沒錢請律師,但申請法扶一直沒通過,就只能聽天由命嗎?
請律師不見得能打贏官司,沒律師也不一定只能在訴訟上任人宰割。大部分的案件在網路上都能查到過往判決,即便我們無法得知當時在打官司時陳報了哪些書狀或證據,但依然可以從法官的審理內容中推測出法院在審判時比較接受哪方面的證據。
如果不是因為無資力而無法申請法扶,會建議遇到法律問題時,還是花個幾千塊與專業律師諮詢來請求幫助,面對自身權益,實在不應該因為要不要花錢而猶豫不決,萬一等到之後想告的時候發現時效已過,就為時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