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被欠錢,能拿回本金就算不錯了,萬一對方是真的沒錢才不還錢,無論利息追加多少都對討債不會有幫助,甚至聲請支付命令也無法強制執行(因為名下就是毫無財產)。但照常理來說,借人錢收取利息,是相當合理的狀況,都不收利息似乎也不太對。但到底利息該怎麼討?怎麼約定?是雙方談好多少都沒問題嗎?還是說有一定的條件標準?
借錢時沒說好要還利息,後悔了。可以改變心意嗎?
現在大多數人在借錢時除了礙於情面問題也是為了方便,都不太會寫制式借據。頂多提到借多少錢、最晚在幾月幾號歸還,根本不會說超過時間要還多少利息,既然當初沒約定到利息的部份,事後就沒有什麼立場來向對方追加。這就好比是我們今天在商店看到一個特價商品買下了,過幾個月漲價後被店家收取差價,明顯是不太合理的,所以只是因為別人欠錢沒還就突然想說要收利息,在法理上說不通。
若是真的無論如何都想收取利息,可以與債務人溝通,對方同意修改借據或願意支付利息,那自然是沒問題的。不過通常不太會有人這麼輕易同意多出一點錢,所以就算想追收利息被拒絕,也無法說債務人不對。
被欠錢惡意拖欠,之前沒約定利息,事後也不能追加嗎?
萬一是對方拖太久在先,超過約好的還錢期限。可以請求對方支付民法第233條所規定的「遲延利息」,法定利率為「年息5%」,除非當事者另有用契約、借據來約定遲延利息懲處(不超過法定利率為限),否則遲延利息都會依照此利率來計算。
利息最多可以收多少?借據利息超過法定利息可以不還嗎?
年息收取上限曾經修法過(民法第205條),從原先的20%下修為16%,雖然借據或契約上的利息高於法定上限不至於導致無效,但超過的部分,債務人是不用負擔的,債權人也無法以「有事先約定」為由催討。
另外必須特別注意,下修為16%是民國110年7月20日才上路的新法規,在此之前立下的借據還是得遵從20%規定,只有修法後才是16%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