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常會搞不清楚,明明我受到的傷害很嚴重阿!都流血了!還要打石膏1個多月,造成我傷害的人不是應該要被判重傷害罪嗎?那為什麼明明我被搞受傷搞得很嚴重但對方卻被判的是傷害罪,此時天理何在阿?而這篇文就是要教你,你認知的重傷害和法律的重傷害可能有很大的出入!
重傷害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0 條第四項的規定,重傷害的標準是以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而以上第六款的標準,所謂的重大不治或難治,通常來說,其實也要達到跟前幾款同等的程度,而通常法院在認定的時候會用。「是不是用永遠不能治好或是要花非常多時間或金錢成本治好」「就算能治療但是嚴重減損機能」的要件,因此若只是骨折一、兩個月那並非重傷害,舉例而言,若是因此被打到眼睛瞎掉,那就會構成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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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跟傷害差別在哪?
其實在刑法277與278條的規定中,若是故意造成傷害的結果就會有傷害罪的構成,而若有更嚴重的重傷害罪要件的構成,也就會構成重傷害罪,所以可以這麼說,如果成立重傷害罪就依定會成立普通傷害罪,就只是傷害結果程度的區別而已。
但判決普通傷害罪害和重傷害罪的結果可能大不相同,若只是普通傷害,而沒有導致死亡或重傷害的結果的話,那依據刑法277條的規定,可依據情況,最高刑度是5年,若是重傷害罪的話,卻有可能有5~12年的刑度,因此差距非常大,又甚至兩者之間因為最高刑度問題,會讓傷害罪可以有易科罰金的機會,但是重傷害罪就沒有,被判刑只能被關,怎麼想都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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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可以和解嗎?
基本上重傷害罪能夠和解嗎?若以法理而言,其實是不太行的,雖然常聽到打人賠錢了事,但是刑法第287條規定只有普通傷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通俗說的「他不是公訴罪」,因此可以私下賠錢了事,當事人也可以撤銷告訴。
然而因為重傷害罪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大家常常誤傳的「公訴罪」,因此,檢察官有主動偵辦的義務,當事人也不能撤告,但倘若當事人事先為民事上和解並約定賠償,檢察官則有可能看當人的意願,做出緩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也就會達到形同「撤告的效果」,但他並不是撤告,還是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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