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恐怖情人分不掉?!律師「這招」教你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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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的開始一切都很美好,但許多愛情都是包裹著糖衣的毒藥,最後搞到雙方不得安寧,假若真的遇到恐怖情人,到底該怎麼辦呢?

現代人的交往常常極度速食,也總是起起落落落落落落落的,而在感嘆自己當初怎麼會「目睭糊到蜆仔肉」的同時,對方卻也窮追不捨,甚至在你住的巷子裡也租了一間公寓,期望跟你不期而遇,遇到這種狀況而不小心將自己暴露在風險之中的情形,在法律上該怎麼自保?又能不能向對方求償呢?

恐怖情人通常有哪些特徵?

其實在我國法律上並沒有真正定義什麼叫做「恐怖情人」,但是從法條規定多少能看到一些蛛絲馬跡,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63–1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後,家庭暴力防治對象就不局限於之前所稱之同居人或家人了,在被害人滿16歲而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對他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也能夠被家暴法所規範喔!

所以曾經的情人,現在的恐怖情人如果持續接近對方住所、跟蹤他方、或是瘋狂辦小帳即便你一遍遍封鎖他還是密你,這種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讓人心生恐懼,這樣也能夠被定義為是恐怖情人的行為啦!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第一項、第二項
一、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二、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遇到恐怖情人要如何自保?

在遭遇恐怖情人的不斷騷擾,在法律上能做什麼呢?其實當下最應該做的就是透過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聲請通常保護令!在收到保護令後,對方依保護令內容即應遠離被害人之特定處所特定距離,也不能再為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若他方反保護令,依22條警察是能做立即處置的!又如果他方違反保護令,則也會有刑事上的罪責,諸如有期徒刑或是罰金等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一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第一項: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恐怖情人報警有用嗎?

遇到恐怖情人報警有用嗎?如果我們去報案卻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些甚麼,警方也不重視這案子,往往就不會有下文了。我們會建議先報警時請警方透過跟騷法協助我們保護自己。

除此之外如果有其他犯罪證據,能夠當場直接提供並直接提告,更能夠在報案的當下就獲得立即性的處理。而遇到恐怖情人,常見可能構成的犯罪行為,通常為以下:

  • 他說如果我跟他分手他就自殺變成厲鬼來找我讓我一輩子不得安寧→構成強制罪
  • 他說我如果跟他分手就讓我看不到明天的太陽→可能構成恐嚇罪
  • 他一直跟蹤尾隨我讓我很害怕→恐構成跟蹤騷擾罪
  • 我都申請保護令了他還一直踏入我的保護令領域→可能涉及違反保護令罪
  • 他在跟我分手之後不斷騷擾我,讓我感受到精神受損→民法195條慰撫金的請求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辦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從以上例子,大致上可以歸類能請求的內容還有告訴的內容為何,希望能幫助大家早日走出陰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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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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