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與人互動更加緊密的時代,我們生活在社會上承擔的風險也愈來愈多,包含被告也算是日常生活中的風險之一,但也總是會遇到冒失鬼莫名其妙就對我們提起告訴,如果我們行得直坐得正,那面對那些「訟棍」,我們有辦法對他們反擊嗎?
被誣賴可以告對方誣告罪嗎?
誣告罪的構成其實並不是「別人亂告我」那麼簡單,在該罪的構成上,向法院或是檢警機關告訴刑事上的犯罪,而且告訴人必須是基於故意為不實、虛偽的陳述,所以如果告訴人心中真的認定你有做這件事情而去告訴,那他是不會有罪責的呢!所以並不是只要被判決駁回或是無罪判決就可以認定對方一定是誣告喔!另外如果對方向你提起民事訴訟,而無論勝訴或敗訴,都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這點愛注意啦!
刑法第169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方亂告人,誣告也不成立要如何反制?
假若誣告罪不成立,那我能因為我的名譽受損向對方提告誹謗罪嗎?但其實問題應該是「我向對方提告誹謗罪,對方會被下有罪判決嗎?」,而雖然在刑法上,誣告罪和誹謗罪的構成核心內涵其實並不相同,但都有涉及到對方對他方所做的事實有沒有「真實的確信」。
換句話說,也就是我有沒有青菜黑白亂說話啦,而這個概念在大法官釋字509號其實也有提出「真實惡意原則」的概念,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行參考,而假若不成立誣告罪,也可能符合刑法319條第三項前段,而有相當大的可能被認定成立阻卻違法事由,話雖這樣說,在319條第3項後段,假若跟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德事項縱使是真實的,但如果透過起訴而向公共大肆宣傳,那還是會構成誹謗罪啦!
刑法319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9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被誣告可以求償嗎?
假若誣告罪成立,那恭賀新喜,恭喜發財!雖然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並不隸屬於同一個審判體系,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時也會參考彼此的判決結果相互認定,所以假若刑事訴訟的誣告罪判決確定,民事訴訟於名譽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也較容易被判定成立,而也能依民法184條做為請求權基礎,復依195條第一項認定判定範圍而向誣告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