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經驗,打籃球過程中被對方「埋地雷」因而導致腳扭傷痛不欲生,或是打羽球被對方殺球殺到身上瘀青結血,遇到這種多人運動產生的運動傷害,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還是我也能在法律上提出什麼讓我能站得住腳呢?
打球受傷能提告傷害罪嗎?
如果因為對方的行為導致自己受傷我告他過失傷害會不會成立呢?在這裡,於通常符合競技規則的肢體動作中,發生的傷害其實是法律容許的風險。也就是說,假如開車在路上符合所有交通法規和注意義務的情況下,駕駛對發生的事故便不用負擔責任。
所以如果是在運動過程皆符合規則的情況下,縱使是常見的犯規風險,也是被包含在運動風險之中,受傷者本來就必須認知到風險且承擔,但若能證明對方行為過度魯莽或是不符合競技規範的情況下,那就有構成過失傷害的可能性囉!
刑法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打球受到傷害能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嗎?
假若因為運動受傷導致須要支付醫藥費或是因而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的損害,那能夠請求賠償嗎?就如同前面所說的,其實受損害的人在運動時就已經接受並承擔運動會發生的「固有風險」,所以假設他方行為沒有超過競技規範的風險,那當然就無法請求賠償只能自負風險了。
假若對方有「埋地雷」、「猴子偷桃」之類的行為導致你受傷,則這種行為可能會超出競技運動的「固有風險」,那就可能會有賠償的問題,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以及多出的交通費或因而不能上班的所減損的薪酬損失喔!(奉勸各位不要flagrant foul,真的害人害己)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3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