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再不OOOO,小心我去報警提告!」
無論本身到底有沒有犯罪,光是聽到這段話就足以讓人擔心害怕,甚至為此掏錢想到處找律師尋求解決辦法,甚至「先下手為強」告對方恐嚇罪。但像這樣只是嘴上說說、根本還沒提告,大部分的律師也只能被動提醒可能會出現的狀況,不可能真的阻止對方訴諸法律。
到底為什麼被恐嚇要提告或報警不能反告對方呢?如果真的不是故意犯錯或根本沒怎樣就被告了,又要怎麼辦?
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不是非法侵害!
⚖憲法第16條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法第305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雖然「小心我告你」這話聽起來就讓人擔心害怕,但這種有辦法拿出來「威脅」人的提告,往往都是民事案件或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重大刑案就算沒提告也會有檢察官強制介入辦理),真的有錯最多也只是賠錢或坐牢、罰錢,並不會如恐嚇罪提到的那般「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看到這裡,可能會有人反駁「賠錢跟坐牢就是加害財產和自由」,但這樣的判決結果往往是建立在自身先侵犯他人的前提下。只是依照法規付出相應的代價,又何來加害一說呢?
另外,提告是憲法保障我們人民的基本權,說要告的人也只是遵循法律規定來捍衛自身權利、討回公道。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小心我告你」這段話比較像是在主張自己有什麼樣的權益,與真正會給人帶來不利的恐嚇罪相差十萬八千里。
被告不知道要跟法官說什麼,該怎麼辦?
「被告」這麼讓人害怕的原因往往是在面對執法人員的詢問時什麼都答不出來,進而失去了替自己辯解的機會。其實不用把法官、檢察官、警察想得那麼可怕,那個看似有很大公權力的稱呼也只是他們的工作罷了。儘管他們知道眼前的案件微不足道甚至會不起訴處分,還是得依法辦事。
執法人員也是人,他們對雙方當事人都不太了解,深入詢問或調查也只是想查明真相並做出最正確的處分。面對提問只要照實回答即可,不知道的就說不知道,甚至如果有什麼想替自己辯解也可以在面對詢問時一併提出(刑事訴訟法有賦予被告替自己辯解的機會)。等調查清楚後如果發現真的沒什麼,照一般人的說法便是被「無罪釋放」。
其實被告真的沒那麼可怕,沒做過的事根本不用擔心有什麼證據可以讓自己被定罪,萬一不幸被告了,可以參考【無辜被告怎麼辦?警察、檢察官沒那麼可怕!】一文,有教您如何順利化解「被告危機」。
被告後證實是無罪,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刑法第169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並沒有那麼好成立,有時候就算只是誤會,也一定有個讓對方提告的「原因」。比方「不取貨付款被告毀損罪」,由於毀損罪只懲罰故意犯罪,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只是一時太忙忘了取件,沒有故意毀損對方財產的意思,最終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像這類情況確實是先有「疑似毀損」的狀況在,並非對方無中生有刻意陷害無關人士,就算最終結果是無罪,也無法反告誣告罪。
如果想了解更多與誣告罪有關的法規,可參考【告人敗訴被反告誣告罪會成立嗎?】一文,或持續關注本站,來獲得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