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的存在,使得很多人明知道自身受到侵害,也不敢提起告訴。就擔心最後因為證據力道不夠大不但沒告贏,還要吃上誣告罪的刑責。但其實誣告罪和大家想像中的不同,根本沒這麼容易就成立,倘若敗訴都算誣告,那誣告罪恐怕會成了全台灣最多人觸犯的刑法罪名了。
誣告罪在刑法上的規定與成立要件
⚖刑法第169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59年台上字第581號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要成立誣告罪,除了大家所熟知的「捏造犯罪事實」外,還要有「希望被告被定罪或受刑事處分」的意圖。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要缺一個就不構成誣告罪。可見如果只是單純想透過訴訟來懲罰罪犯或替自己討公道,就算證據不足沒告贏,也不用擔心被告誣告罪(因為沒有要害對方受刑的意思)。
誤以為有罪告錯好人不算誣告
⚖43年台上字第251號
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現在科技發達、網路使用氾濫,常常透過社群網站看到各種不知道從哪來的消息,三人成虎的狀況也很容易在此發生。有時候可能只是說著好玩,經過不同人的傳話、轉述就變成另一個意思,出現誤會演變成刑事案件不無可能。
但如果是像這樣拿著不知道從哪裡取得的錯誤情報來提告,遭不起訴處分時才發現根本就告錯了,與真正的誣告罪「自己無中生有」、「想害對方被判刑」有很大的區別,所以不用擔心會成立誣告罪。
證據薄弱不等於誣告
⚖40年台上字第88號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
就算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只要兩人間有發生過類似事件,就不能認為是出於誣告的意思來告人。例如常見的竊盜,只是因為有物品丟失又剛好處於監視器死角,就被店家當小偷,最後才發現原來東西早就賣掉只是庫存清點的疏失,被告從頭到尾都相當無辜,但店家也是因為遇到一點狀況才誤會被告偷竊。像這種有正當原因在先的狀況,無論遭遇再怎麼倒楣,也不算是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