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瞎掰爭執行不行?

Stern judge with paper document pronouncing sentence in a court of law. Judge finds the accused
刊登:
民事訴訟法、形式真正性、真正文書、舉證責任

「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5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中真正文書的意涵

舉個例子,A口袋空空想跟B借錢,雙方約了住家附近便利商店坐下來,談好金額利息等條件後,當場簽了借款契約書,B也當場交錢,後來過了一年A持續耍賴不還,B一氣之下拿著契約書告上法院,請求A返還借款和利息。

此時法官會問的第一個問題是:「請問借款契約書是真的嗎?」。

這在民事訴訟上叫「形式真正性」,類似於刑事訴訟中證據能力的問題,白話來說就是,法院在審查A有沒有還錢給B的義務之前,要先確定A有沒有跟B借錢,確定有沒有借錢之前,要先確定契約書是不是真的。

為何會有這個疑問呢?實務上確實有少數案件,當事人為了贏得訴訟,會故意去「偽造、變造」證據,例如拿一張空白契約書偷簽A的名字,又例如用修圖方式將A的簽名剪下來貼到契約書上,簡單來說就是法官想了解,原告提出來的「證據」到底是不是「真的」。

我們來看個判決

「本院審酌前開輔助證據之證明力、本院因被告爭執上開文書之真正而傳喚3名證人、花費兩次期日,以及本案判決浪費在交代該等文書之真正的篇幅;又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除爭執該等文書的真正外,關於契約成立生效要件的幾乎每個環節都有爭執,但多半沒有提出形式上合乎相關法律規定的事實主張(比方說,被告抗辯其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卻只是反覆重申被告主觀上的認知,沒有表明合乎詐欺行為的事實主張),這是明擺著的焦土兼烏賊戰術,關於文書之真正的爭執,只是其中一環,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惡意遲滯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情節嚴重,惡性重大,應從重裁罰,爰依前開規定處如主文所示罰鍰,以儆效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摘要)。

在這個案件中,二份契約書上的簽名明明是被告簽的,都有錄影存證,然而,被告和律師卻一直爭執「假的」(不是本人簽的),並且為此傳喚三名證人作證,不止拖到開庭的進度,還讓法官要在判決中浪費時間回應被告的爭執,被告又沒有提出合理的說明,完全是浪費司法資源。

然而實務上,利用民事訴訟法第357-1條規定對律師裁罰之案例相當罕有,但已足以讓民事訴訟的程序產生化學變化,在過往被告方最喜歡的一招就是從頭「否認到尾」,用前面的案例來說,A跟律師明明都知道契約書是A簽的,但會一路否認有簽名到底,原告方除了原本要舉證有借錢外,還要多舉證契約書是真的,顯然對原告非常不公平。

被罰了後續怎麼辦呢?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357-1條第3項定有明文)。

由法條來看,若之後有上訴到二審,律師或被告如果認錯,並且承認文書真正不再胡亂爭執,法條上是可以「撤銷」原本的裁罰,但由於本案十分冷門又特殊,第二審法院究竟會否撤銷,被告方又會否認錯,都值得讀者持續追蹤。

最後想談談民事訴訟的陋習,從筆者還是菜鳥執業律師時,就常聽到前輩調侃說「接被告案子超簡單」、「從頭否認到尾就好」、「先打焦土啦」,這都是不公平的情形,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原則上不主動介入原被告攻防,都是由原被告來主導訴訟),然而適時的對故意擾亂訴訟程序、浪費訴訟資源,甚至浪費對造時間(律師的時間就等於錢)狀況下,給予相應的處罰,就能讓想要搗亂的人以後心生警惕,也能塑造一個良好的訴訟環境,筆者對於桃園地院法官的勇氣給予肯定,期待有更多法院能夠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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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書岳 律師

執業初衷是陪著當事人走人生最重要的一段路,看盡人性的醜惡與良善,仍堅信法治國與言論自由,用你聽的懂得方式,當你的法律智庫。
聯絡信箱:yorktung199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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