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沒人喜歡地震,但台灣偏偏屬於地震頻繁的地方,我們只能盡可能進行防災訓練並加強房屋結構來設法把災害降到最低。但無論再怎麼小心,有些事還是無可避免的,尤其房屋倒塌所帶來的傷害最為嚴重,不但造成大量財產損失,還會帶來大量傷亡。
2022年9月18日連續兩天發生在花東地區6級以上地震讓全台灣都有感覺,一些品質不良或40年以上的建築物紛紛出現問題,這也讓不少民眾感到害怕,很擔心自己居住的房屋承受不了這麼強烈的地震。像2016年的維冠大樓意外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在921大地震後,大多數房屋都安然度過,唯有台南的維冠大樓因建築時偷工減料進而導致房屋全倒、死傷慘重。
對於受害者來說,就算幸運在地震中活下來,但房子沒了接下來的生活卻非常不容易,如果在這時候能求得一點補貼那是再好不過,因此很多人會將矛頭指向建商來索賠。但這世上真的有那麼理所當然的事嗎?
房子因強震自然毀壞,建商無需負擔責任!
台灣每年有大大小小的地震,如果房屋因地震出現裂縫甚至毀損就要求建商負責,那恐怕沒人想蓋房子了。甚至不只有地震,其他天然災害(颱風、土石流)導致的房屋損壞,都不能要求建商負責。
地震揭發黑心建商,死傷財損一併承擔!
如果是因為建商在蓋房子的時候出現疏失(偷工減料、設計不良、違建等)導致地震災害慘重,就必須負擔一切責任。房屋毀損的部分有民事賠償,住戶傷亡則會有過失致死罪(已修法將「業務」二字移除)的問題。
但這部分屬於建築法範疇,我們一般人無法那麼輕易認定就是建商的錯,還需要由專業人士來協助評估。受害者可以在地震發生後,拍下部分現場照片來進行蒐證。至於鑑定單位,通常會優先考慮與建商比較無關的大專院校土木系、建築系人員,如果需要建築師等專業人員或相關公會,則會盡量以外地為優先(避免利害關係勾結)。
地震陷入財務危機,沒錢提出民事訴訟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
-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 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 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財產相關的民事訴訟會依照訴訟標的(求償金額)先向告訴人收取一定額度的訴訟費用,待判決出爐後才會根據結果按勝敗訴比例來分擔。但提前繳納訴訟費用很明顯對地震受災戶來說就是一筆龐大負擔,在獲得賠償前就要設法籌措一筆訴訟費,似乎有點本末倒置。
所幸,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只要不是看起來不可能告贏的案件,都可以聲請訴訟救助,暫時不用繳納裁判費,等到判決確定後才來一次收取。而像是這種重大地震災害,司法院通常也會要求各地法院從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來提供訴訟救助,提供災民免費律師、免支付訴訟費用、免執行費、免上訴費及抗告費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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