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網友在小的時候都有曾經因為不吃飯被父母威脅要送去非洲的經驗,如今已經長大的我們再聽到類似的話,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感覺(畢竟爸媽也是說說而已不會把小孩真的送去非洲)。但現實中卻有人真的因為說要把人送出國挨告的情況。
有一位25歲的謝姓男子向同齡的余姓男子借了20萬元改車,但因為遲遲未還錢,余男在相約談判當天找來五位朋友把謝男擄走,關進某間民宅中。還說要是不還錢就要把他「賣去柬埔寨」。由於近期台灣人被欺騙拐賣到柬埔寨的事件頻傳,這些話聽在謝男耳裡是赤裸裸的威脅,讓他感到非常惶恐。
後來謝男趁著余男一夥睡覺時偷溜出去,到派出所像警察求救。余男面對警方的約談,說賣去柬埔寨只是想嚇唬謝男,本意是希望他可以還錢,但還是依恐嚇罪和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
有意圖的恐嚇罪及沒意圖的恐嚇罪
新聞中的余男說自己沒有真的要把謝男賣去柬埔寨,但光是這說已經夠可怕了。雖然賣去柬埔寨是假的,但余男也親口承認「想嚇唬人」,沒有實踐意圖但有嚇人意圖,無疑已經是恐嚇罪了。
恐嚇除了送柬埔寨外,還有其他的「宰了你」、「殺光全家」等更為常見用語。如果今天不只是隨便喊喊,而是真的有這些打算,那成立的就不是恐嚇罪這麼簡單了。雖然在刑法上,還沒正式犯罪通常不會懲處,但有些太過罪大惡極的罪刑,像是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就明文表示會針對預備犯作懲處。
替自己爭取權益不構成恐嚇
恐嚇的言論百百種,但要成立犯罪的大前提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刑法第305條)」,就算聽了感到害怕,但不會真正傷害到對方的權益都不算是恐嚇罪,最常見的狀況便是「我要告你」。
聽到自己可能會被告、抓去坐牢就心生畏懼,但之所以會害怕被告,通常都是有犯錯在先(這裡指的是犯錯而不是有罪),而揚言提告也只是對方捍衛自己權益的一種方式罷了,並不會「加害」到他人,因被判刑而罰錢、坐牢也只能說是「適當的犯錯懲罰」。
如果遇到「小心我告你」的狀況又不知道該如何解決,可以參考以下文章【「小心我告你」算是恐嚇嗎?恐嚇罪怎樣才會成立?】,能更深入了解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及實際案例。
因為欠錢問題產生的人口販賣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
- 不當債務約束:
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雖然欠錢不還確實很可惡,但討債千萬不可以用非法的方式,否則本來是對方的錯到最後變成自己的錯了。在法律上有正當的討債管道,像是聲請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來查封、凍結對方的財產直至還清為止。法院在催債時,不會太過猛烈。至少會留一點錢給債務人過日子,不會把人逼到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