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知名超級馬拉松選手林義傑所負責的「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傳出故意向外國購入正版電影授權弄成BT種子載點吸引網友下載,再依照下載位置抓到該名網友並對該名網友提告刑事訴訟並索取和解金額。
下載網路影片供個人觀賞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但由於下載BT時,會同時有「上傳」的動作,下載種子的網友會因此吃涉嫌分享無授權影片資源吃上刑責。但由於林義傑的公司在一年內就逮到約1000件,才讓人發現是其名下公司故意設載點來「釣魚」,誘騙民眾上鉤,並以此賺取和解金。
釣魚引誘罪犯上鉤的可行性?
釣魚算是相當常見的刑事偵查手段,讓已經有犯罪意圖的人跳入警方設的「犯罪陷阱」,算是一種不正當但又很合理的抓捕犯罪手段。最常見的就是假扮色情場所的嫖客、欲購買毒品的毒蟲。這樣的辦案手段至今仍充滿了諸多爭議,雖然逮捕到的罪犯本來就有犯罪意圖,但這樣的手法至今仍然受到不少爭議。
但無論如何,林義傑本身並非警察機關,連真正的警察和檢察官釣魚都不見得受到大眾認可,更何況是和執法搭不上邊的運動員呢?況且也有可能是不屬於釣魚的「陷害教唆」。關於這部分,可以看下一段說明。
設計犯罪與陷害教唆
刑法第29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6年台上字第2333號曾經提及:「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因為警察「挖坑」跳入犯罪陷阱的此類陷害善良人犯罪的手段被認定為「陷害教唆」,超過了偵查的必要程度,因此得到的證據也不能作為證據。
如果林義傑的BT載點是放在公開網站,讓本來沒有下載影片打算的人起了貪念按下載點被逮得正著,這就與陷害教唆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就連警察的陷害教唆手段得來的證據都無法被採用,更何況是普通人呢?正因如此,有不少遭林義傑公司提告的人都因為證據能力不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