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被判死刑為什麼還沒定讞?死刑犯可以這樣一審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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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台灣留學的馬來西亞女大生不幸遭到梁育誌性侵並殺害,在民國109年引起一片譁然。第一審判決已在民國111年3月中旬出爐,雖然這案件沒意外要打到三審才會有個明確的結果,死刑並非最後定讞的判決,但我們依然可以從判決書中看出法官們對於這案件的看法及犯嫌動機的深入剖析,才有這樣「死刑」的一審結果。

  提到跟騷法的誕生,絕對不能忽視發生在2020年10月底的馬籍女大生命案。一名來台灣讀大學的24歲馬來西亞籍女性大學生獨自走回租屋處時,被埋伏在一旁的梁育誌性侵殺害。
  由於案發時只有當事人最清楚狀況,也沒人知道女大生究竟是在性侵過程中被勒斃,還是先死亡才被性侵。但無論是何種方式,梁男的手段都相當兇殘。
  據梁育誌的說法,他性侵女大生載上車時,她似乎還有呼吸心跳,在半路上才沒了氣息。一時慌亂才載著屍體開車19小時,最後棄屍在山上。

  三月中旬,一審法官認為梁男犯罪手段殘忍、毫無悔意、再犯率高、對社會有重大危害,又是預謀犯案,將其判處死刑,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件必須上訴高等法院。所以最後會怎麼判依然是個未知數。

 

罪犯再犯機率的判斷標準

  將來是否會再犯誰也說不準,畢竟是還沒發生的事。只能從過往的經驗來鑑定是否會再犯。梁育誌在這段過程中,無論是對警方、檢察官、法官,都不太願意說出自己內心的想法,態度相當封閉。對於自己犯下的罪刑也不願面對,完全沒有記取教訓或反省的跡象。這樣的人往後回歸社會後,還是有可能給他人帶來危害。

  梁育誌並非一時興起犯罪,他早已預謀許久。在女大生遇害前,他就曾有強制性交未遂的紀錄。為了這次的犯罪,他還預先準備了麻繩和望遠鏡等工具,簡直不把自己這些不該有的想法及行為當一回事。

 

死刑案件一定要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1.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如果被告一心求死、檢察官也對判決結果滿意,為什麼又要冒著二審可能逆轉的風險繼續上訴呢?
  死刑案件屬於強制上訴案件,無論原審法官和當事人有多麼不願意,上訴是無法避免的。即使是一個罪大惡極之人,死刑所帶走的終究是一條生命,僅用一次審判就決定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該結束,確實有點太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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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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