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開51槍!新北17歲槍手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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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北市有一名17歲少年搭乘計程車到一間當鋪前,持改造衝鋒槍瘋狂掃射51槍後投案自首,訊後被警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等罪嫌送辦,新北地院少年法庭今天(21日)裁定收容。本件案件震驚社會,但該名少年又犯了什麼罪呢?還有為什麼只需要收容不需要羈押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對房屋掃射也犯殺人罪?

  以本件案件來說,警方有以殺人罪將少年移送法辦,但為什麼會這樣明明少年就沒有殺人阿?明明只是對房子掃射為什麼會犯殺人罪呢?以本件來說,少年有沒有犯殺人罪其實不太一定,而且本件因為沒有人因此傷亡,頂多被判決殺人未遂罪,就會有人問了,可是這很奇怪啊,明明他就是射房子耶!司法是不是有歧視?

  其實本篇認為警方這樣做是絕對沒有錯的!以我國刑法271條的普通殺人罪來說,有一個構成要件叫做「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要具備殺人的故意,而不是不小心,因此少年在向屋內掃射時,客觀上應該可以預見屋內「可能有人在」而且「就算開槍射到他也不違背本意」,那這個時候就會認定少年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因此犯有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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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犯什麼罪?

  那至於持槍是犯什麼罪呢?我想應該蠻多有些常識的民眾都是知道的,也就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的違法持有衝鋒槍,而可能被判罰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這則案件的少年也就是犯本罪,而可能之後會有判罰的問題。

  那假如今天腦動大開,若該名少年具有合法持有槍枝的原住民身分,那他可能無罪嗎?這當然是想太多,畢竟以我國的法律現況來說,即便具有合法持有槍枝的身分,但也要有持槍證,以及該把槍也需要經過登記,並且我國能合法持有的也只有獵槍,該把案件的衝鋒槍絕對不符合規範,所以當然不可換個身分就合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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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保?為什麼不能交保?

  而今天另外有個問題是,為什麼少年無須羈押?但是要收容呢?那為什麼很多案件十惡不赦的人都可以交保呢?首先因為本件案件是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範疇,所以可以用收容的方式暫時處置少年,讓他無須被羈押,而另外一個問題就需要好好解釋了。

  依照刑事訴訟法93條的規定,所謂的羈押就是「有事實足認偽證、滅證、逃亡或是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相當理由認偽證、滅證、逃亡等問題者」就可以予以羈押,也因此很多案件無須羈押就是因為沒有這些理由而沒有必要羈押他們,才會在拘捕到案後釋放,而另外,倘若他們有上面的理由,而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沒有必要羈押,就會叫他們交付保釋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交保釋放」。

  因此不要誤認羈押就是馬上關起來處罰他們了!還沒判決之前他們都是無罪的,也就不能處罰他們,並且他們被羈押要吃鹹酥雞看電視也當然可以,畢竟他們就還不是罪犯!大家要了解正確的法律知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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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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