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有一名詹姓男子在未成年時與同樣未成年的女友發生性關係,意外懷孕。女方的母親發現後,立即報警提告,並要求詹男不要再和女兒聯繫。詹男在檢察官偵查後,被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詹男在審理時承認自己的犯行,也積極和女方母親和解。
法官認為雖然詹男為一己私慾與少女發生關係嚴重影響到對方的身心發展,但雙方有交往關係也是合意性交,還不至於到惡行非常重大。加上女方懷孕後,詹男沒有繼續和她連絡,也以八萬元和對方家長和解。最終被判處十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就算兩情相悅,也不能和未成年人上床!
刑法第227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什麼要以14歲漢16歲作為分水嶺?
考慮到未成年人身體與心理發展還不健全,加上還沒滿16歲之人恐怕會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所以才會立法特別保護16歲以下之人。至於14歲的規定,只是單純認為應該要保護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讓身體與性發育尚未成熟者能健康成長),才會嚴格禁止性剝削行為,認為無論同意與否都不應該與其發生性關係。
(參考來源:立法院——刑法有關未成年情侶性行為刑事責任之修法研析)
雖然這項規定看起來對成年人有點不公平,明明未成年人自己也同意,卻要比照「性侵」來辦理(兩法規的刑責相同)。但這也是考量到未成年人還沒有太多的「性」意識,為了避免成年人仗著自身的年齡優勢來欺壓小愛人,才會訂下這樣的規定。法律上沒有規定不能與未成年人交往,但如果想發生關係,還是要等到對方滿16歲以後。
未成年小情侶偷嚐禁果該如何懲處?
第227-1條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1條後段
-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傳說中的「兩小無猜條款」?
如果是年齡差不多的年輕戀人,對性自主意識都尚處於不熟悉的階段,與原本立法是「為了防止成年人欺負未成年人」的理由有所出入。於是在民國88年特別增設了第227-1條,來對於「兩名未成年罪犯」減輕或免除刑責。並且,未成年人犯此項罪刑屬於「告訴乃論」,即是「沒告就不會有罪」。
不過,由於未成年在法律上還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若是想提起訴訟還是得由雙方各自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來代勞。以父母的心態來說,都是不太希望孩子被告的,所以如果有一方父母對另一方子女提起訴訟,就必須做好「隨時也會被反告」的準備。
(參考來源:立法院——刑法有關未成年情侶性行為刑事責任之修法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