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合鬧事、打群架一直以來都是非常頭痛的問題,在修法前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警察也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也正因為如此,才於2019年12月修正法規,除了讓警方在執法上能有個明確依據外,也能維護社會安寧。
三個人在一起就是聚眾嗎?多人出遊如何防止不小心觸法?
⚖刑法第149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法規修訂並非禁止民眾與親朋好友出門同樂,一般普通出去玩是沒問題的。違法的狀況主要發生在出遊時可能與他人起衝突,以暴力的言論、肢體來影響他人。像是在餐廳喝酒講話稍微大聲了點影響隔壁客人、一群人唱KTV看其他客人不順眼發生衝突等。建議出門在外不小心與人發生衝突或遭人威嚇時,不要正面與對方爭執,以免本來沒事也被依聚眾鬥毆送辦。建議可以偷偷錄音錄影,或將對方引至人多有監視器的地方,留下證據也能保障自己的安全。
當街起衝突妨礙交通、攜帶凶器、圍觀起鬨,有罪甚至罰更重?
⚖刑法第150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在室內或一般私人場所內爭執也就算了,如果是惡意聚集且當街觸法,還影響路人或附近居民的生活與生命安全,還會加重懲處,就連在旁邊把風叫囂,都有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罰金。為了出一口氣就和刑法過不去,實在是有點不值得。
最後補充一點,如果是類似幫派有首領的組織,負責人與主要動手者的刑責會比其餘「小弟」來得更重。甚至於警方在處理聚眾鬥毆案件時其實不太會看是不是同一夥人,就算與發生衝突的雙方不認識,也別在旁邊叫囂起鬨,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