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結婚兩人還很恩愛,對支出比較不會分得那麼詳細。房貸一起背、車貸一起扛的狀況比比皆是。但面臨離婚時,以前發生過的種種都不再那麼美好,還會開始「翻舊帳」,自己以往的付出都不再那麼理所當然。
這狀況在分財產時會更為顯而易見,大家都希望自己可以多拿,對方完全分不到錢就再好不過。高單價的房地產,常常是離婚財產分配的「重頭戲」,連房價上漲的部分和把房子出租的收入都能爭論不休。但就算有一定的處理方式,結果還是很難讓雙方同時滿意。
離婚後財產房屋如何平分?
房地產只有一份,即便同時買了好幾套房屋,每套都是獨一無二,怎麼分配肯定都會有意見。最公平的方法自然是一人一半,同時是屋主。但這麼做肯定又會出現處分上的問題,萬一其中一人想把房子賣掉、想重新裝潢,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讓兩個早已離婚的人為了房地產繼續綁在一塊,相當麻煩。
所以在分配財產時,會將房子歸其中一人所有,而持有房子的那一方補貼房屋價金的一半給沒拿到房子的那方。這樣處理起來會相對公平很多,也不會在將來遇到處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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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屋漲價,婚後財產用「市場價格」來分配!
現在的房地產價格早就不能與10年前相提並論,以前同樣的價錢可以買到一套三房一廳的小公寓,現在可能連一房一廳都買不起。這麼聽起來,離婚後的房價似乎還是以「現值(漲價後的價值)」來算比較合理?但當時買房就沒有付出這麼多錢,用現今價格來算好像還是怪怪的……
根據民法第1030-4條第一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婚後財產總額得依照現在的價值來算。至於是以公告現值來算還是以市價來算呢?那當然還是得以市價來計算才合理。
不過也有部分人士認為,應該以「購入時價值來算」。因為如果離婚時還有一大半房貸還沒繳清,繳完後市價又比當時購入的價格低,那一定還是會希望以購入時來計算。只能說無論如何計算都會被認為不太公平,最理想的方式自然還是直接不動產一人一半,或乾脆賣掉房子再把收益來均分。
另外補充一點,頭期款如果是婆家或娘家贊助,這得視為「不勞而獲」的財產,不用納入婚後財產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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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賺到的租金也是婚後財產嗎?
⚖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
-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比起婚後房價該用最初金額還是當下現值計算,租金收入的部分因為民法上有清楚規定,相對沒有太大的爭議。其實無論是租金收入還是普通工作賺錢的收入,只要是結婚後才賺來的錢,都該被納入婚後財產分配的範圍,縱使房屋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也是如此,因為不管是誰的收入,面臨離婚時都避免不了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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