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跑來要錢,是相當頭痛的問題。無論對方是不是稱職的爸媽,再怎麼說都是生下自己的人,如今有難需要孩子協助,置之不理又好像有點太無情,但自己本來就生活不太容易,實在沒有多餘的錢給父母了。偏偏爸媽好像就打定主意要錢,開始軟硬兼施,還揚言不給錢就提告,弄得孩子簡直欲哭無淚。
小時候沒養過自己的父母,長大後要養對方嗎?
在孩子幼年時期因為離婚失聯或欠債、外遇而跑路的父母其實不算罕見,但自己先有這般不負責任的行為在先,其實沒什麼立場要求孩子孝敬自己。所以如果面對這種「突然冒出來的父母」不需多加理會,一直來騷擾可以直接提告或報警趕走。
雖然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但兒女可以民法第1118-1條第一項第二款為主張,表示「父母以前未盡扶養義務」來拒絕給扶養費。萬一對方還是堅持要錢,就讓對方自己去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認證」這樣的父母到底值不值得兒女支付扶養費。
很想給錢孝順雙親,但收入不穩定無法負擔怎麼辦?
養別人之前,先讓自己吃飽是很重要的。對於一個自己都可能養不活的人,還強迫支付高額扶養費落得負債累累,只會帶來其他社會問題。所以其實如果真的是因為沒錢而不想給錢,可以與父母商量減少扶養費的金額,以免落入窮困潦倒的下場。萬一父母不願意,也只能讓父母自行去法院提告,法院會審酌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來決定受扶養人提出的金額是否恰當,如果真的實在太高,也會幫忙裁定一個更合理的金額。
沒給爸媽孝親費會被告遺棄罪嗎?父母很有錢還要不要給扶養費?
關於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可參考刑法第293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必須是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遺棄,才會構成遺棄罪。如果今天父母只是因為年紀大了、沒收入、行動不便,平常還是可以自己煮飯、過日子,根本不算是條文內提到的無自救力,就算揚言不給錢就告遺棄罪,也不太會成立。
同理,本來就沒有經濟困難的父母,是不需要他人扶養或額外的經濟支助,在這種狀況下還向孩子所要扶養費,就有點不講理了。
爸媽把錢給了其他兄弟姊妹,還要給扶養費嗎?
有些父母不是真的很沒錢,而是偏心。雖然現在一直提倡男女平權,但重男輕女的爸媽還是隨處可見,有不少女性朋友就曾有過這樣的經驗。雖然照法理來說,父母向孩子要錢是對的,卻有點像是「故意針對女兒」。但其實法官通常還是會視情況來判決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或降低扶養費負擔,只要有充足的證據,就不用擔心被父母提告討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