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問題就是這麼複雜,有時候就算已經去法院調解出一個結果了,但後來又想想還是乾脆簽離婚協議書比較好,形同之前調解虛設。但在實務上到底該以調解筆錄為主還是之後登記離婚的離婚協議書為主呢?或是說兩者皆必須有條件尊重?其實這沒有一定的答案,畢竟還是得看當時的調解內容與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斷定該如何應對眼下所面臨的狀況,本將會針對常見問題做初步解答。
婚後財產在調解時放棄了,但登記離婚時沒提到。到底該遵守哪個?
婚後財產專屬離婚夫妻對前配偶的請求權,「一旦放棄了就形同永遠放棄」。所以無論是在調解離婚時放棄,登記離婚沒放棄;還是調解本來說好要分,登記時卻又放棄了。都會以「放棄」為主,沒有所謂調解比較大還是登記比較大的問題。
這類專屬於個人的權利往往確定後無法悔改,不只是婚後財產,其他諸如遺產繼承、賠償請求權等都是這樣。所以如果是在不確定放棄會不會比較好的狀況,都不太建議隨便答應。
孩子相關權利義務原則上以最後決定為主,但可隨時更改?
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問題,約定也只是一個參照。畢竟可能扶養費目前需要的金額比較少、現階段為了讀書方便先跟其中一方住在一起,往後都有可能隨時更改。協議、調解也只是為了避免問題發生時沒有明確依據,不能代表永遠的強制規定;甚至對於約定內容不滿也還是可以另行修正。
但無論怎麼約定內容都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民法規定父母要養育孩子到十八歲成年,再怎麼協議變動都不能違背這項原則(十五歲就放孩子出去自生自滅當然是不行的)。
離婚後想改訂子女親權,無法反告爭取財產,感到不公平怎麼辦?
當初因為同意把孩子給其中一方來換取放棄婚後財產,沒想到對方卻仗著婚後財產放棄後無法再改正而想跑回來搶孩子,這簡直是欺人太甚。難道就只能任憑對方鑽漏洞嗎?
其實不需要太擔心孩子的問題,只要沒有照顧不妥善或明顯傷害孩子的舉動,法院不太會隨便改判監護權,好不容易都適應了又突然叫小孩換住處,最後受傷的也是孩子。所以在訴訟前,多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就不用太擔心後續的額外問題或是遭到對方反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