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孩子不想結婚的原因有很多,但如果能在結婚前提早發現小孩的父母不適合彼此,比結婚後才來煩惱怎麼離婚來得更為正確。但孩子都已經生了,就算爸媽沒結婚,孩子依舊是父母的骨肉,父母都有權利義務為孩子的人生負責到底。
所幸大部分的人都很有責任心,很少遇到雙親都想棄養的情況。但也因為大家都太負責了,經常會出現父母都想要孩子的狀況。未婚生子監護人通常莫認為母親,但這不代表爸爸就沒爭取當監護人的權利。那母親該怎麼守著孩子呢?有什麼辦法阻止父親把孩子奪走?
未婚生子又不想讓孩子認父親,拒絕扶養費最保險!
母親未婚生子,對於父親提起的「認領(承認與小孩的親子關係)」,是可以否認的(民法第1066條規定)。雖然這幾乎可以視為生母的免死金牌,但想要拒絕生父認領,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那就是「不能收受生父給小孩的任何東西」,包括一切扶養費、玩具、生活用品皆是如此(民法第1065條規定)。
媽媽們看到這邊可能會覺得很不公平,明明孩子也有父親的份,自己一個人撫育很辛苦,憑什麼要拒絕主動送上門的扶養費呢?換個方式來思考,既然不認為對方是孩子的爸爸,那對方又為什麼有義務要養育孩子?
幼兒從母原則是免死金牌嗎?
這說法只能說是「法官決定監護人的準則之一」,並非百分之百。未婚生子的孩子出世後,就一直和媽媽住在一起,突然要換地方跟父親住,難免會有適應上的問題,所以只要母親養育孩子的過程沒有太大的問題,父親提告爭取監護人是很難成功的。
會造成監護權改定的原因,通常是家庭暴力、無法提供孩子良好的照顧這類明顯重大過失,沒犯什麼大錯的母親不需要太過擔心監護權被生父奪走。當然這只是通常狀況,實際情形恐怕還是要提供男方提告的證據資料才能確定。
未婚生子生父認了小孩,要付扶養費和探視孩子嗎?
生父認了孩子,就與結婚後離婚的父母之於婚生子女。法律上該享有的扶養義務、探視權缺一不可。父親不給扶養費或母親不給探視權,都是可以靠打官司來爭取的,這部分還請特別留意。
如果真的不希望孩子與生父有任何牽扯,不要接受生父的扶養是最保險又有用的方法。既然已經接受扶養了,不想把監護權分給對方,也該讓其行使探視權,這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小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