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別人不用還錢,後悔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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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之前真的說過借的錢都不用還了,但這想想也知道是騙人的,怎麼可以隨便當真?如果對方堅持不還錢怎麼辦?真的沒其他立場把錢拿回來了嗎?

  這種情況最常出現在情侶之間,還在交往時不管欠多少錢都說「沒關係」、「不用還」。到了分手後才開始「算帳」,說怎麼五年前借的錢到現在還沒還清?要加算利息等等。

  以客觀第三人的角度來看,本來就不該隨口答應這種事。但「談戀愛會讓人變傻子」,我們不能奢求正處於熱戀期的人還能保有一絲理智;即便俗話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但只是因為談個戀愛分手就損失了好幾萬塊這代價似乎有點過於龐大。

  本篇文章除了會說說為什麼不要隨便答應別人不還錢,以及如果不小心答應有沒有什麼並非百分之百,卻有可能反轉的辦法。

 

口頭約定不用還錢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153條第一項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只是嘴巴上說說、Line上打打字,沒有白紙黑字簽名蓋章也會成立契約嗎?是的!契約就是如此自由簡單。也許看到這邊的網友會覺得太過草率、沒保障,但繼續看下去,相信會有不同看法。

  我們在生活中無意間就會成立大大小小的各種契約,像是逛夜市看到喜歡的小吃,用口頭跟老闆點餐,老闆也點頭表示收到了,這便是契約成立。早上進公司前在門口和巧遇的同事約好下班後聚餐,也是另一種常見的契約型態。如果連這種「小事」都要白紙黑字、簽名蓋章,除了給文具店增加來收入外,帶來的也只有麻煩、浪費時間。所以並非民法對契約規定太過隨便,而是普遍社會大眾真的不適合什麼事都要簽名蓋章的那種契約。

  像本文標題說到的「承諾不還錢」狀況,也確實嘴上說說就成立。如果希望拿借據出來討錢一次就成立,恐怕只能祈禱對方不懂口頭承諾的法律道理,也拿不出曾經承諾過的證據。但如果不幸被對方「留下」紀錄,請繼續往下看有沒有更適合的方法。

 

在意識不清的時候答應不用還債

⚖民法第75條後段

  •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些人在喝醉酒、吃藥後、睡夢中會出現恍惚的情況。萬一這時候又有不肖人士從中作梗,在一旁煽動當事人答應一些不合理的事還偷錄影,過陣子後才發現自己承諾了一些不得了的事。

  像這樣的情況,因為並非出於本意答應,承諾無法算數。如果不小心被人忽悠答應了不願意的事,是可以反悔的。

 

基於情誼隨口答應屬「好意施惠」,反悔也不負法律責任?

  *請注意:本文只是根據大概情況描述,真正發生還是要以法院審理結果為主。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 按當事人間之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而係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本於善意為基礎者,因當事人間欠缺意思表示存在,而無意思表示之合致,即不得認為成立契約,雙方間應僅為無契約上拘束力之「好意施惠」關係。
  • 判斷其區別之基準,除分別其為有償或無償行為之不同外,並應斟酌交易習慣及當事人利益,基於誠信原則,從施惠人之觀點予以綜合考量後認定之。故非屬契約之「好意施惠」行為,於當事人一方未履行該行為時,受利益之一方並無履行請求權,亦不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有時候基於交情,不答應某些事情說不過去,就會勉強客套做出口頭承諾。沒想到被答應的一方就此當真,還逼著事主答應。像這種情侶之間隨口說說不還錢的情況比較偏向「反正之後會結婚,遲早錢會共用」,有點習慣與誠信的要素在其中。如果之後追討債務被以曾經答應過不必還錢回絕,可以表示「這是沒契約強制力的『好意施惠』,不是真正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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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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