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人交往被對方父母告誘拐,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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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為自己好不容易脫魯,交到一個年輕又可愛的女友。沒想到女友的爸媽不同意我們交往,還打算告我略誘罪讓我去吃牢飯遠離他們的女兒。明明我們是兩情相悅,女友也是自願跟我在一起,哪有這樣說告就告的道理?

  在真正的愛情面前,年齡並不是什麼太大的問題,只要兩人真心相愛,任何難關都能夠一起克服。原本以為是這樣,但有些人卻因為與未滿16歲的青少年交往被當成戀童癖罪犯告上法院,這是為什麼呢?

  原來,有些青少年的父母擔心談戀愛會使他們荒廢學業,便無所不用其極想阻止孩子的戀情。最好的方法自然是對外主張「孩子還小不懂事,遭人誘拐」,想讓那些跟自己小孩交往的成年人吃牢飯,從物理上來阻止他們接近。看到這裡,成年的一方肯定覺得很無辜,明明是兩情相悅才交往,怎麼就這樣變成誘拐未成年的變態了呢?

 

刑法上誘拐小孩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241條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略誘罪

  略誘罪保護之法益是「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權」。所謂的「略誘」原則上是指違反被誘人的意思而加以誘拐(如: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式),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惟被誘人如係未滿16歲之兒童或少年,法律上認為此等年紀的兒少無從認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行為人縱以和平之手段誘使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仍應成立準略誘罪。

(來源:司法院

 

  略誘罪和誘罪因為十分相近,經常讓人混淆,但刑法其實已經將其差異寫得相當清楚。原則上要成立略誘罪,必須有強迫、欺騙、違反本人意願等非法手段,自願被誘拐則屬於「和誘罪」。但由於社會普遍認為未滿16歲之人心智尚未成熟,所以就算自願脫離父母,也會被歸於略誘罪

 

和未成年女友交往同居不一定會觸法

  略誘除了使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外,還要有禁止被誘人回家或與家人聯繫、支配被誘人的行動。因為國民義務教育的緣故,未滿16歲之人仍具有學生身分,就算因為交了男朋友就搬出家裡,也還是會有出門上課的時間。甚至學校有時候會有一些文件資料必須拿回家給監護人簽名,縱使已經不住家裡也還是有回家的時候,成年男友想囚禁女友並限制行動是不太可能的。既然還能不定期回家與父母相見,那與略誘罪構成要件中的「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不符所以很難成立此罪

  如果父母不希望孩子太早談戀愛,最好的方式還是直接與他們溝通。縱然這次提起訴訟成功把女兒的男友送進監獄,也只會更激起孩子叛逆的心。況且這世上的成年男性那麼多,這個被迫分手,並不代表她們就不會再找下一個。
  有位學校的輔導老師就曾經對此表示,只要不要影響到學業、沒發生性行為,讓孩子們談戀愛未必是壞事。有時候太過強硬把他們分開,只會愛得更難分難捨,不加以控管反而很快就自己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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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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