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在外,難免會出現急需某項東西卻沒帶在身邊的尷尬狀況。像是下雨天忘了帶傘、騎車想順道載人卻只有一頂安全帽、突然想去稍微遠一點的地方但沒有其他代步工具。看到路邊有別人剛好沒在用的,就順手拿來「借用」。等到物主回來發現東西不見了,就會覺得遇到小偷。
但對於「借用人」來說,會覺得自己只是「借一下」,和那些真正的竊盜完全不一樣,如果因為這樣就吃上竊盜罪官司整個很冤枉。殊不知這種沒經過他人的同意就亂拿別人的東西,跟偷竊其實沒什麼差別。
借用還來不及還被告竊盜會被關嗎?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
- 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
刑法上竊盜的定義,必須要有「把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的意圖。借用路邊的物品除非一開始就有不想歸還的打算,否則都不能算是竊盜罪。但就算我們被抓到後拼命替自己狡辯,對方內心還是會無太舒服,甚至繼續一口咬定就是竊盜。
實務上確實有好幾個因為「使用竊盜」被告的例子,不過有好幾個都是因為有拿回來歸還,被認為罪證不足沒有告成。
因為使用竊盜被告上法院怎麼辦?
「借用」後沒及時歸還,被物主誤會是偷竊、堅持提告。相信這是大家都不希望發生的,沒想到未經同意就任意借用物品會引起這麼大的麻煩。
這種情況,其實可以主張自己「真的是借用」。像是強調是真的下雨天忘了帶傘、借用回來的物品沒有隨意收納起來據為己有而是放在門口等下次出門順便歸還。但如果好死不死一堆雨傘偏偏挑了特別貴的一把,還拖了好幾天都沒歸還、丟在自家倉庫,還硬要主張自己只是借用就說不太過去了。在被告時,也要考慮一下是不是自身的行為也有問題。
留下字條的借用,對方就一定要接受嗎?
有些人很有「禮貌」,借用路邊安全帽時還會留個紙條告知物主。雖然已經告知了,卻完全不給物主選擇的機會,甚至有不少被這樣「借用」安全帽的苦主在網路上表示,安全帽被不認識的路人拿去借用感覺很噁心,要不是沒辦法拒絕,根本不會有被人拿去用的機會。
不過都已經被拿去借用了,甚至如前段所說使用竊盜罪不能告(加上都已經被留紙條無法咬定對方是假借用真偷竊),對物主來說似乎很吃虧。但不能告刑事竊盜罪,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賠償具體來說:因為少了安全帽工作遲到被扣薪水,要求把安全帽借走的人賠償相對應的損失;覺得用過的安全帽不乾淨不想再戴,請求賠償一頂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