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訴判決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免訴判決是指案件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例如:甲過去曾被誣告偷竊罪,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豈料檢察官又就同一事件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就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理由,為免訴判決。
(參考來源:司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免訴判決四大條件:
- 判決確定:案件的判決法定期限超過或其他原因無法以一般的方式上訴來改變結果。
- 時效完成:超過一定期限沒有繼續上訴,對案件的追訴權消滅。
- 大赦:赦免
- 法律廢止其刑罰:所犯條文廢除或修改條文內容而導致犯罪構成要件改變,在審理時已經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