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1歲男童,在112年12月遭到保母姊妹虐待致死,男童於112年9月透過兒少福利組織轉介,才交由保母照料,後續卻遭虐待致死,檢警在本月12日上午前往兒少福利組織總部搜索,並帶回社工詢問,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嫌送辦,考量社工疑涉及過失,但未參與虐童,無羈押必要,以30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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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涉嫌偽造文書?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5條)
由本案事實可知,社工的角色是在「監督」受保護的男童,有無受到妥善適當的照顧。那本案實際對男童施暴者為保母,社工身為監督者為何會遭受檢方大動作調查甚至還令交保呢?我們可以從刑法偽造文書罪兩個可能的罪名來分析,也就是偽造私文書與業務登載不實。
偽造私文書罪
我們簡單看刑法所謂偽造私文書所保護的,是「私」文書,也就是非公務文書,並且偽造之人要是「無權」製作文書之人,還有諸如名義性等十分精細的構成要件(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尋偽造私文書構成要件會有詳細解說),白話來說,A用B的「名義」製作了100萬元的借據(私文書),但B根本不認識A也沒有欠錢(無權),那B就憑白無故對A欠了100萬元(損害)。
由上開簡單的說明可知,本案社工不太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社工在本案中有可能「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嗎?只是偽造私文書這個「罪章」下方有許多條文,實務上都會統稱為偽造文書「犯罪類型」,也就是接下來要討論,更有可能構成的業務登載不實。
業務登載不實
法規所衍生的構成要件有四,一為從事業務之人、二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三為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四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舉例來說,A是會計師(業務之人),A在審核某公司財報時,明明知道今年虧損卻受某公司拜託美化財報(明知不實),虛構數字在財報上使某公司轉為盈餘(不實登載),最終導致投資人誤判投資虧損(生損害於公眾)。了解後我們來套用到本案:
1.本案的社工從事「監督」的工作,在法理上就會認為是社工的「業務」範圍,而衍生出社工符合「從事業務之人」的要件。
2.假設社工如果在進行監督業務時,「明知」道保母有疏忽或其他應該監督彈劾事情,卻故意不想將疏忽揭露出來,會吻合於明知不實事項的要件。
3.若社工承接上方2.的意思,卻在「職務報告」上面記載「無問題」,會符合不實登載業務上作成文書的要件。
4.本案若因社工不實登載行為,導致無法確實監督保母,進一步導致保母虐待男童使其死亡,能夠成生損害於他人的要件。
但上開的分析卻存有許多值得思考的點,例如若社工是被保母欺騙,相信保母真有妥善照顧男童呢?那社工在「明知」這點上就可以抗辯其並不知道保母照顧有疏忽,又例如縱使社工知道保母照顧有疏忽,但這個疏忽並沒有到虐待致死的程度,社工一時方便記載了無問題呢?保母照顧的疏忽可能是可以口頭勸告改善,或不影響男童的疏忽,社工又如何能預測到保母會突然虐待致死,進而將男童不幸事件與社工便宜行事間連上「因果關係」,這些有待檢方更進一步偵查。
最末,30萬元的交保金,大動作上銬帶走社工,很多時候都能觀察到輿論對於檢方行為的影響,我們不知道社工到底有無疏失,或疏失的嚴重輕微,但檢方的強制處分,明顯告知社會一個意念:「我們把這個案子看得很重要」,在檢方享受社會輿論正向反餽時,對於社工本人,甚至勤勉從業的其他社工而言,到底是否公平?一個偏向金融財產犯罪的偽造文書罪嫌,還要套上一個因果關係都難連接的過失致死罪嫌,恐怕過於民粹主義了,值得讀者們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