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旅社私吞團費,因歸還獲緩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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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名羅姓男子去年在某間旅行社做業務,負責1所私立高中預計要去對岸參加國際辯論比賽的行程,但後來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而被迫取消這個行程,羅男卻把提前收到的團費54萬多元全部挪移他用,事情發生後不僅自己挨告,更是把旅行社的老闆拖下水,由於羅男馬上認罪及時還錢,台北地院今依業務侵占罪判羅男8月徒刑、緩刑2年定讞,旅行社老闆已獲檢方不起訴確定。

  一名羅姓男子在當旅行社業務員時,有一所私立高中出了約54萬元台幣的團費預定到海外參加辯論比賽,最終因新冠疫情的緣故沒去成,便私自將那全部的團費挪為己用。學校發現後氣得對羅男提告,地檢署也依照業務侵占罪起訴了羅男。

  但由於羅男在案件審判的期間就跟學校和解,答應把錢全數歸還,地方法院便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沒想到羅男得知緩刑後又起貪念打算再次跳票,檢方無奈之下只好提起上訴,羅男眼看貪不得,只好乖乖將錢歸還,才維持一審原判。

 

業務過失廢除、業務侵占還在?

⚖刑法第336條第二項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早在幾年前,業務過失就被認為是不太必要的法規,因為無論有沒有業務在身都應該要特別注意,就將業務過失廢止了,這就讓人誤以為業務犯罪不再會加重刑責。但業務過失這件事單純是個人道德問題,與注意義務、過失並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業務侵占罪依然「健在」,且罰得還會比普通侵占來得更重。

  關於業務過失罪的廢除,可參考【不是故意也有罪——過失犯罪】一文,內有詳細解說!

 

什麼情況下能獲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

  • 解釋一: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得提起公訴,然於一定刑期之罪(通常為輕刑期之罪),基於刑事政策及社會公益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賦予檢察官暫緩起訴之決定權。在檢察官暫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如無法定撤銷事由發生,檢察官即不得對原來的犯罪再予以起訴,反之,如發生法定撤銷事由,檢察官可以撤銷原來暫緩起訴的決定,而予以起訴。
  • 解釋二:檢察官依照偵查結果,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來應該要起訴,但是考量以下的要件,認為暫時不起訴被告比較適當的話,就可以作「緩起訴處分」。只要在緩起訴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或者有按照檢察官命令應遵守事項來做的話,原本的犯罪就可以不用被起訴到法院,接受法院的審判。相反的,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犯罪,或是沒有履行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緩起訴就有可能被檢察官撤銷,檢察官就會起訴原本的犯罪。簡單的說,就像緩刑一樣,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 例如,張三打傷李四,檢察官對張三作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且命令張三賠償被害人李四1萬元,張三就可以暫時不用被起訴。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而且已經賠償李四1萬元,那之前打傷李四的行為,就不用被起訴了。

(來源:司法院

 

  刑法的本意並非要把人民抓去坐牢,不是太罪大惡極又能用錢解決的問題,法院通常都會希望能用最少的代價來讓案件圓滿落幕,尤其是在有和解的狀況下,都會有很高的機率得到緩起訴處分,被緩起訴的案件除非又不知悔改,否則通常都和無罪一樣對生活不會有太大的改變、也不會留下前科(延伸閱讀:【前科紀錄與警察良民證】)。

  所以如果不幸牽扯到刑是問題,最好趁早表現出善意與對方和解、爭取緩起訴處分。垂死掙扎拼命狡辯想脫罪,不但會被認為不知悔改,原本該受的懲處還是得面對,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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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 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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