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大部分的東西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總會遇到訂旅館、預購商品等無法及時交易的情況。在這種時候,店家都會預先收取一筆訂金,等之後交收商品時才向顧客收取剩餘的款項(或繳納全額後退還訂金)。
但在商品送達或約好交易日期之前,難免會碰上無法讓買賣如期完成的突發狀況。訂好喜餅但不結婚了、約好飯店旅行生病無法前往、看到其他更喜歡又更便宜的款式……等。儘管明白這樣貿然退訂多少會給店家帶來麻煩,但不需要了就是真的不需要,也不想花額外的錢在不用的東西上。照道理來說訂金應該要給賣家當補貼,但那實在不是一筆小錢,就算拿不回全部也想退個大概。
直接開口說要退訂金,店家肯定是不同意的,自己似乎也沒什麼立場強迫店家。但這樣難道就只能默默接受嗎?
民法上的訂金規定,沒特別原因是不能退還訂金的!
訂金的民法條文並不多,卻幾乎能解決大部分的訂金爭議。
交易時,有些人可能會比較投機,先付了訂金事後卻說當時沒說好要買所以買賣契約不成立。但民法第248條內有提到,支付訂金就視為買賣契約成立,因此即便當時沒有特別說好要買或留下書面資料,都算已經約定好將要進行交易。
至於退訂金的相關規定,則是被寫在民法第249條內,訂金無論收了多少,都應該作為商品總價的一部份。另外,大家最關心的訂金退還問題,如果是消費者自身原因(無論故意還是不小心),都是無法退還的。
但如果是賣家自己本身出問題,像:商品圖文不符、無法如期出貨等,違約給客人帶來麻煩,除了訂金得全額退還外,恐怕還得多賠償一倍來彌補客人困擾。萬一是無法歸責於買賣雙方的原因才導致交易無法履行,則是能退還全額訂金,賣家不須賠償。
訂金超收太多或一次收足全額,可要求退還多收的部分?
訂金有收取上限這件事,相信很多消費者是事後才知道。至於上限是幾%,由於每種商品類型的規定不同,不方便一一在此說明。至於訂金超收的後果,除了得把多收的訂金吐出來還給消費者,還得另外多賠償一倍來彌補消費者的損害。
此外,退訂金也是有學問的。由於超收訂金的狀況實在太常發生,所以在沒收訂金的規定方面,除了如前面提到能退還和賠一倍外,退還訂金的比例還得看消費者通知解除契約與預定時間距離多遠。越早通知,能退的訂金當然也會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