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桌球好手福原愛近年來因為家庭問題再度登上媒體版面,從她與同為桌球國手的江宏傑離婚,至後來與橫濱男交往、被對方前妻提告外遇並求償1100萬日幣(約240萬台幣)精神損失,都是記者們關注的焦點。
但被外遇真的可以起訴小三嗎?為什麼很多人都說現在外遇不能告了呢?有什麼辦法也能拿到這麼高額的賠償金?如果小三沒錢或不想賠該怎麼辦?
通姦已除罪,外遇無法起訴!
「起訴」是刑事案件專有,而通姦罪已在民國109年5月29日隨著釋字第791號公布後走入歷史,這件事在當時引起全國人民的高度關注,甚至還被新聞報了好幾天。在當時,有很多人拿這樣的修法轉變來開玩笑,嚷著「外遇合」,還揚言到處偷吃;但更多人民為此感到恐慌,覺得法律不再保護家庭、放任外遇行為。
其實通姦會除罪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法律本身已經違背了當時「維繫婚姻」的立法目的,反而更像是正宮拿來報復小三的工具。而且通姦罪若要蒐證,常常要侵犯到個人隱私,就算小三再怎麼討厭,她也只是正宮的仇人,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就連殺人犯的隱私都會保護了,何況區區一個介入家庭的狐狸精?綜合這些考量,才決定把這條法規廢止。
外遇無罪,但違法?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 不法侵害他人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雖然外遇沒辦法讓小三吃牢飯,但這不代表法律不再保護家庭的圓滿性。如果婚姻遭第三者介入,還是可以走民事訴訟要求第三者和老公負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提告起來沒有通姦罪那般「嚴謹」,即便沒有得到兩人上床的證據,還是可以拿其他兩人搞曖昧的證據(如:傳曖昧訊息、手牽手出遊的照片)來提告,不但準備起來更簡單,也不用冒著被反告妨害秘密罪的風險來設法拍到姦夫淫婦的上床照片。
外遇賠償,不能看心情喊價?
每個告外遇的正宮太太都希望賠償金能越多越好,就算不能靠一次賠錢實現財富自由,至少拿個幾百萬讓自己少奮鬥一兩年。但外遇賠償並非正宮告多少就拿多少,新聞上看到的高額賠款都是比較特別的狀況(小三是公眾人物、富豪)。法官在決定外遇賠償金時,除了參照外遇程度(上床、牽手、傳訊)外,還會評估正宮和小三雙方的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如果今天是個受過教育的高知識份子小三,明知到外遇不對還介入家庭,自然要罰高一點;反之,小三如果是個工作不穩定且經濟條件不佳的酒店小姐,不可能罰到逼對方走投無路。
小三要求福原愛賠1100萬日幣,也是因為她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與社會地位,正宮才會這麼開。面對一般人小三建議不要貿然獅子大開口也跟著要求百萬賠償金,告不贏可是要自己負擔訴訟費用的(關於裁判費,請參考:【民事訴訟裁判費計算方式與收費標準】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