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時候在網路上看到一些「公審雷包」的文章,可能會出於「善意提醒」轉發到自己的版面或公開社團,以免有其他人受害。但這麼一個轉發動作,反而讓被公審之人認為是「公審幫兇」,對發文者提告誹謗時,連轉發的人也一起告了。
沒有評論、純分享也能被告誹謗嗎?明明自己只是分享者,為什麼會掃到颱風尾呢?而且文章裡面根本沒有提到人名,就只是概略提一下個人特徵,可不可以主張對方是對號入座?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轉發文章、沒評論也會被告?
在解答這個問題前,可以試想以下狀況:跟當事人不熟的路人A,聽到一群人在說B壞話,就原封不動把談話內容說給其他人聽。是講壞話的那群人比較過分還是A比較過分呢?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是A更過分,那群聚在一起罵的人可能本來就討厭B,但把事情宣傳出去會讓其他不瞭解狀況的外人也跟著討厭B,那自然就是A的問題。
這時再讓回來看誹謗罪的成立要件便能明白,分享別人發的公審文章會違法,是因為有「宣傳」、「散播」的動作,與自身的意圖無關,即便是湊熱鬧、想吃瓜,這麼一個簡單的動作,都有可能害當事人名譽受損。
公審文章內沒指名道姓,也會成立誹謗嗎?
有些人會很天真地以為,只要文章內沒有寫出全名就不會觸法,被公審的對象如果跳出來抗議,那也是對號入座。但如果除了事主之外,還有其他人也知道文章內容是在說誰呢?就算是別人先入為主,是否也已經讓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與上一段說的原理相同,誹謗罪的成立要件為「散布妨害名譽言論」,是不是原創、有沒有說出全名,都比不過「名譽受到侵害」。所以即便是沒把對方全名寫出來、僅寫綽號、只描述特徵,能讓一部份之人知道那文章是在公審誰,就可能觸法。甚至如果是同時有很多人符合描述條件且因此遭誤會,那些被誤解之人都能提告。
因為分享文章被告誹謗要怎麼處理?
撇開發文者及其親友團,大多因分享被告誹謗之人都只是單純吃瓜群眾,想說可以轉發來善意提醒其他不知情的人別接觸雷包,與真正發文公開的人相比,似乎沒那麼「嚴重」。
對大部分的受害者而言,被告有沒有因此被起訴或坐牢根本不重要,他們通常只希望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錢補償來彌補受侵害的人格權。如果因此不幸被告,建議釋出善意向對方道歉並和解。對方通常都會很樂意撤告,即便不撤告也會被認為是犯後態度良好,給予較輕的刑責或緩起訴處分,不用擔心前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