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太忙記錯房租繳交的時間,沒想到無論怎麼道歉並承諾會補繳,房東還是咄咄逼人、逼自己搬走。只是一次遲交而已,有這麼嚴重嗎?現在叫我搬走就無家可歸了,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房東冷靜下來嗎?直接走法院又有點太花時間,有沒有什麼能暫時不用搬家的方法?
遲付兩個月租金,房東才能趕房客!
⚖民法第440條
-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房屋的性質特殊,有些租客可能就真的只有這麼一個落腳處。搬走後一時之間找不到新住處,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所以民法對於房屋租賃的規範,給了兩個月的緩衝期,甚至還要求房東在發現租客遲繳房租時,要先提醒、催繳,到了欠兩個月房租才能要求搬家。不能連提醒都沒提醒過,看到房客沒繳房租就直接要人離開。
房東堅持要趕人?可報警或發律師函?
⚖刑法第304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房東直接把遲交房租的租客趕走是不對的,但那房子畢竟是房東的,房客也很難不從命。就算可以提告,訴狀送進法院到開庭或調解又得花上不少時間,根本無法解決當下即將要無家可歸的問題。
繼續住在租屋處是房客的權益,房東如果要求搬走,甚至用強硬的手段把私人物品都丟出去,可以提告強制罪,並報警讓警察到場協助處理。如果不想一開始就讓公權力介入,也能找信得過的律師寫律師函「提醒」房東,再繼續這麼做恐怕就要訴諸法律。
要求太多、規定太嚴的租約不要簽!
⚖民法第153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儘管租客們背後都有民法在撐腰,但民法終究是民法,大多時候還是很順從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在法條內提到「如有約定不在此限」,使得很多保護房客權益的法規派不上用場。所以,如果希望可以無後顧之憂地租屋,一定要非常注意租約內容,覺得內容看上去太奇怪、不合理的租約就別簽了。也許就這麼放棄一個好不容易看上的房屋很可惜,但台灣有那麼多房屋出租,一定很快又能找到其他更適合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