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經常在電視上看到類似「結婚前老公總以宗教信仰為藉口拒絕行房,婚後初夜才發現對方下體宛如『牙籤』,崩潰到想離婚」的淒慘案例。雖然房事並非結婚的主要事由,但這對想生孩子的人來說絕對會是不小的打擊,就算兩人性格再合得來,沒有孩子就等於違反當時結婚的初衷了。
究竟這種讓人尷尬又難以啟齒的事,可以當成離婚事由嗎?因為這種事提離婚,會不會被認為是一種歧視?感情被欺騙了,能告對方詐欺或要回一點賠償嗎?
性無能無法離婚,但可撤銷結婚!
⚖民法第998條
-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29年渝上字第1913號
- 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依民法第1052條第七款之規定,他方固得隨時請求離婚,惟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非同條款所謂不治之惡疾,他方僅得依民法第995條於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請求撤銷結婚。
會在結婚前隱瞞性無能或不孕的狀況,通常都是希望「先騙到手再說」。就算配偶發現真相後厭惡自己,自己不同意離婚對方也沒轍。雖然不孕症無法根治,但又不像性病那般具有傳染力,因此無法視為法定離婚事由內的「不治惡疾」(詳見:染上不治惡疾可訴請離婚)。
儘管它不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但有比起離婚,有個對受害者更有利的處理方式,那便是「撤銷婚姻」,直接將這段「黑歷史」給抹除。完全不用經對方同意,還可以當作沒結過婚,這絕對是再適合不過的處理方式。
歧視性無能,是妨害名譽嗎?
⚖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然能撤銷婚姻,但被騙過總是不太舒服,不說出來罵個幾句似乎無法發洩心頭之恨。但如果公然將心中的想法說出口,即便那是事實,還是有可能吃上官司。很多人以為,要成立誹謗得憑空捏造不存在的事,但如果是公開涉及隱私之事,只會被認為是一種私慾發洩,無關社會利益又損及他人名聲,會觸法也是必然的。所以無論是被外遇、遭家暴,除非是像藝人或政治人物那種已經鬧得眾所皆知,否則都不能隨便拿出來到處說。
感情欺騙會觸犯詐欺罪嗎?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現行刑法上的詐欺罪,要有「財產損害」才會成立。如果只是感情上的欺騙,只會被認為是「被騙的感覺不好」,沒有財產上的損失,就不成立詐欺罪。但如果因此而心情受影響、得到身心疾病,可以試著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