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家住嘉義的葉姓女子統一發票中了一千元,感到非常開心,忍不住拍照貼上IG分享。不料因為當下太興奮,沒有確實將發票上的QR Code與號碼遮擋住一部份,就這麼被好友王女用財政部手機App掃描領取。
葉女到了要領獎時被告知獎金已遭領走才得知此事,國稅局得知後,調查了領取紀錄發現獎金是被王女領走,立刻請嘉義地檢署協助偵辦。
王女見檢察官找上門,馬上坦承犯案,也將那一千元獎金還給葉女。雖然情節輕微,法院也給予一年的緩起訴處分,但還是得額外繳納三千元罰金,不但沒有賺到一千元還額外要倒貼,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冒領發票是詐欺罪還是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正解)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條第一項(經常被誤會)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發票為中獎人所有,獎金自然也歸中獎人,因此冒領發票的行為經常被誤以為是「侵占他人獎金的侵占罪」,但其實該發票依然留在中獎人手中,只是獎金提早被領走罷了,那獎金打從一開始就沒進過中獎人手中,不存在侵占罪構成要件的「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所以不成立侵占罪。
至於詐欺罪的部分,則是由於冒領者掃描發票,欺騙財政部(APP)自己是中獎人,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中的「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相符,故冒領發票屬於詐欺罪。
緩刑是什麼?為什麼可以被緩刑?
📖緩刑
- 解釋一:
指刑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 解釋二:
被判刑的被告,暫時不用執行刑罰,這就是「緩刑」。只要在緩刑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因此,台語將緩刑稱做「寄罪」,簡單的說,就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 例如:
張三因為打傷人被法院判刑8個月,因為法院同時判他緩刑2年,所以張三可以暫時不用去服刑,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那之前的8個月就不用關了,而且也不算有前科。
(參考來源:司法院)
直接拿這次的發票冒領新聞來說,由於王女坦承認罪,也主動歸還獎金,如果還是堅持照著刑法規定來科刑,不但違背了原本防止犯罪行為發生的立法目的,還可能因為反正不管有沒有認罪的懲罰都一樣,使得往後再也沒有嫌疑人敢在第一時間就認罪(試圖賭一把不會被抓到)。而緩刑的存在目的就是給這些已經「改過自新」之人重新來過的機會,只要在緩刑期間沒再次犯罪,先前的行為全「一筆勾銷」。大多被緩刑的案件都屬於比較微不足道的狀況,如果每個都照法規來科刑,那恐怕有不少台灣人都得背負「前科」了。
為什麼緩刑還要罰錢?
📖附條件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例如甲因公然侮辱乙經判決有罪確定,法院得宣告緩刑,並命甲向乙道歉後,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若甲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未再犯罪則該刑之宣告就會失效。
(參考來源:司法院)
如果因為認罪被判緩刑就這樣「算了」,那對受害者而言完全沒有太多好處,甚至被告還會因為根本不痛不癢,完全不把這次的「教訓」當一回事,所以多少還是得給予一點相當的懲處,以達到懲罰犯罪及維持治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