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事由中第七款所提到的「不治惡疾」,各方認知與解讀都不同。照字面上來看,似乎是無法治癒的疾病,但又特別提及一個「惡」字,讓人一時之間無法明白其究竟是指會傳染給別人或是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的疾病。所幸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針對不治惡疾訴請離婚的狀況標準還算統一,不像其他案件可能出現不同法官會判出相反結果的狀況。
難以治癒又有傳染力的病才是不治惡疾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屬於身體機能有礙,而為常人所厭惡之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之病症,即為不治之惡疾。
最高法院曾經在判決中表示,愛滋病不太容易治癒,且具傳染力、受大多數人嫌惡,可見愛滋病毫無疑問就是不治惡疾。雖然我們一般人單純與愛滋病患握手、談話並不會被傳染,但夫妻間難免會有更為親密、曖昧的舉動,況且愛滋病主要是通過性行為傳遞,可見愛滋病患者的配偶是染病的高危險群,故愛滋病是大多數人普遍認定的不治之惡疾。
除了愛滋病外,其他與性有關且具有傳染病又難以治癒的重大疾病也是如此。此類性病除了影響配偶的身體健康安全,又會對生活產生嚴重影響(不但無法從事性行為還得隨時提防),因此被立法者們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大多數疾病都不算不治惡疾原因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話相信大部分網友都聽過。我們人生活在世上本來就會有旦夕禍福,婚姻除了讓兩個相愛的人可以成為法律上的伴侶,也意味著生活中遇到困難得一起面對。
人到一定年紀的時候,身體會開始出現各式各樣的毛病。如果今天因為另一半中風、罹癌,不想承擔照顧責任而拋下對方,聽起來似乎有點無情又殘忍。況且,對方可能在生病前對家庭盡力又認真,身上的病痛恐怕也是養家的代價。所以即便有人認為癌症難以治癒,又是遭人厭惡的疾病,但因為它不具有傳染性,且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控制病情,所以不能把它當作不治惡疾來看(其餘疾病也是同樣道理)。
本文下一段,將針對經常被誤會為不治惡疾的各種疾病分別解說並附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希望網友們在看完後能對不治惡疾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但無論在法律上是否會被歸類為不治惡疾,生病傷殘都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希望大家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人,可以一視同仁對待並適時給予幫助。
經常被誤會成不治之惡疾的病
💡殘廢無法恢復但不是惡疾
⚖33年上字第6681號
- 夫右邊手足殘廢,並非民法第1052條第七款所稱不治之惡疾。
⚖27年渝上字第 2724號
-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後其雙目雖已因病失明,但不得謂有民法第1052條第七款所稱不治之惡疾。
家中有殘障人士,生活總是會稍加辛苦,某些平常很容易做到的事都要額外替不方便的家人多加考慮。民法第1116-1條又規定,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可見傷殘者的配偶責任更加重大。長期照料殘障的壓力,使得一部分配偶想著乾脆離婚一走了之。
但由於殘障並不具有傳染性,且因為另一半殘疾就離婚拋棄實在有點太不人道。加上現在科技越來越進步,供身障者正常生活的輔助用品越來越多,即便身體不方便,他們依舊可以過上與我們正常人沒差別的生活,所以我們不能將身障視為不治惡疾。
💡憂鬱症、躁鬱症等精神疾病不適用不治惡疾
雖然有些程度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無法根治,還可能連帶影響配偶的情緒及整個家庭的氣氛。但精神疾病與惡疾本質上還是有落差,所以並沒有將精神疾病包含在本款內,而是另外在同條新增了第八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做為離婚事由,在提起離婚訴訟時需要額外留意。
💡不孕症、性無能以現今角度來看不再算不治惡疾
⚖29年渝上字第1913號
- 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依民法第1052條第七款之規定,他方固得隨時請求離婚,惟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非同條款所謂不治之惡疾,他方僅得依民法第995條於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請求撤銷結婚。
在過去,深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思想影響,認為不孕症難以治療,且影響家庭幸福和諧導致婚姻難以維持,與條文的立法初衷一致。雖然結婚的目的是永久共同生活,但後代乃家庭的延續。就算不孕不會遺傳,但會嚴重影響家庭生活進而導致悲劇,所以不孕症被一部份專家學者認為屬不治惡疾。
但隨著觀念開放與醫療進步,越來越多人認為不孕症並不會妨礙到日常共同生活,況且與其他具有傳染性的性疾病相差甚遠,只能認定是生理機能缺陷。儘管不孕症幾乎無法根治,但還是可以用其他方式實施人工生殖,也可以靠收養子女的方式來傳宗接代,所以按現在的角度來看,不孕症已經無法視為不治惡疾了。
(參考來源:司法院院解字第2945號解釋)
萬一對方在結婚前以宗教或各種名義隱瞞不孕症或性無能的事實,雖然不能以本條訴請離婚,但可按民法第995條規定,知道後的三年內撤銷婚姻。可參照【婚前被隱瞞不孕症或性無能可以離婚嗎?】一文,內有更詳細解說。
💡普遍婦女病不能視為不治惡疾
⚖30年上字第1798號
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患有白帶疾,縱使非虛,此項疾病原為婦女所常有,自與民法第1052條第七款規定不治之惡疾,未能相提併論。
比其前面提到的狀況,婦女病的部分比較沒爭議。大多數女性朋友都有類似困擾,只是程度上的差異,所幸大多數都可以治癒。且這症狀屬於婦女方面的疾病,就算有傳染力也不會影響到丈夫,自然不能視為不治之惡疾。
能否相處下去比生病更值得關注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真正在乎的並非得到什麼病,而是比較偏向立法初衷「維持婚姻」。有部分人也許會認為,如果配偶不幸罹癌,會讓整個家庭沉重且無法維持婚姻關係,所以癌症也應該算是不治惡疾。但癌症不像真正惡疾的愛滋病那般有傳染力,且癌症會影響到婚姻生活的部分為「病況」,而非「疾病本身」。被列為不治惡疾的諸多性病,毫無疑問都是染病便影響到日常生活,這和其他經常被誤會的疾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性疾病導致夫妻不能行房,對有性需求或想生兒育女的配偶來說肯定會感到崩潰。且無法治癒的性病多少會影響夫妻的日常生活相處,染病一方日子久了會對越來越沒信心、深怕遭配偶拋棄,多少會出現具控制欲的偏激行動,甚至強迫配偶和自己發生關係一起染病,嚷著「不願意為我犧牲就是不愛我」等話語,更嚴重的還會趁對方不注意設法利用各種方式將性病傳染給對方。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會將性病作為重大離婚事由之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