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2歲的老婦,因為撿到另一位蕭姓女子不慎掉落在商店門口的100元並將其據為己有,而吃上侵占罪官司。原來是因為蕭女的鈔票落下後,經其他好心路人提醒,原本想趕緊撿回;沒想到老婦看到100元後直接撿起來占為己有,還聲稱不知道那是誰掉的錢,無論如何都不願還給蕭女。蕭女忍無可忍之下才報警調閱監視器,並對老父提告。
監視器很清楚拍到老婦撿到的百元鈔確實是蕭女所有,但儘管旁人不斷提醒她那是蕭女掉的錢,她依舊裝作不知道,被檢察官認為是在故意推卸責任,還是依照侵占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老婦年事已高,加上侵占金額僅有100元,便減輕了她的刑責,僅判處1000元罰金,可服勞役1日來相抵。
就算是小錢,私吞也算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第一項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信很多網友都有過撿到為數不多金錢的經驗,大部分的看到那幾百元可能認為金額不大、失主不會追究,現實也確實是如此。所以在「一般狀況下」而言,撿到一筆小錢並據為己有,是不太會有什麼法律責任的。
但這不表示失主沒有追究的權利,那筆錢就算再怎麼小,都還是失主的東西。加上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要是被提告又無從證明私吞才他人錢財不具侵占意圖,可是犯罪行為。
侵占罪在刑法上有特殊的減刑規定?
⚖刑法第59條
-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61條
- 犯左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132條第一項、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第272條第三項及第276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 犯第320條之竊盜罪。
- 犯第335條之侵占罪。
- 犯第339條之詐欺罪。
- 犯第349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雖然老婦最後只被判罰1000元有很高的機率是因為她年事已高,不適合科處重刑。但像是竊盜、侵占等此類「有輕有重」的犯罪行為,如果都處以同等刑責,還是有點不太公平。就拿這個案件中的侵占罪來舉例,如果老婦就因為這100元被關了五年,與侵占100萬元無異,聽上去就覺得有點違反比例原則(犯罪程度及科刑輕重不成正比),於是才會出現刑法第61條這樣的特殊規定。
撿到金額不多的錢,該如何處理?
其實無論撿到多少錢,最安全也最正確的處理方式都是「送至警局」。看到這裡,想必有不少網友會感到矛盾,撿到100元去報警很麻煩,不報警又要承擔可能被告的風險,過了認領期還要特地為了這100元跑一趟警局拿回,浪費的時間成本和車馬費都不夠賠。是不是看到有人掉錢不要刻意去撿會比較好?
如果拾獲的金額不超過500元,警察通常只會讓拾獲者留個紀錄以證明「有報案」且「沒有私吞的意圖」。那筆錢本身還是會讓拾獲者帶回去代為「保管」,等過了一個月後(500元以內為一個月)都沒失主來報案認領,那筆錢就會歸拾獲者所有,不用大費周章額外跑一趟。原則上警察會在屆滿一個月後打電話通知拾獲者,但有時候忙到忘了通知也意味著沒失主來認領(沒消息就是好消息),倘若還是不太放心,可以在滿一個月後主動致電聯繫當時送交的派出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