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所台北市私立高中任教超過30年的林姓數學老師在2018年被學校認為不適任,希望他可以主動退休,但林老師不願意,學校只好把他資遣。
林男對學校這樣的作法感到不滿,在被解雇後依然拿著早已失效的教師證來學校上班,完全無視警衛的勸阻。到了2020年,林男的行為更為偏激,直接舉著「學校違法資遣」的標語走到人事室抗議,連校長出面勸導都沒用。無奈之下只好報警處理。
林男認為自己是被學校違法解雇,所以自己依然是學校老師,不能算是違法入侵校園。但學校認為2019年林男和學校早已打過民事官司,且判決結果認定雇傭關係不存在。判林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私闖營業場所或公家機關算侵入住宅嗎?
⚖刑法第306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平常大家最常聽到的應該是「無故侵入住宅罪」,但在法規訂定時,也有江除了住宅以外的建築物、土地、船艦也納入,只是住宅是最常被侵入的對象,才會習慣稱為無故侵入住宅罪。
雖然學校屬於開放空間,撇開上課時間也不時會有附近居民借用操場來運動。就算他們不屬於學校的老師或學生,但進入學校有「運動」這個正當目的,因此那些民眾就不會被認為是非法入侵。其他到學校接小孩的家長、拿餐點到辦公室的外送員自然也是如此。
由於這個案件中被開除的老師已經不具有學校職員的身分,面對校外人士,學校不可能安排這名老師任何課程或工作,所以這老師來學校也沒有任何合法又正當的目的。甚至不斷出現妨礙其他老師工作的舉動,多次經勸阻也無效,才會被依無故侵入建築移送法辦。
💡小偷闖空門偷東西不會被告侵入住宅?
趁著四下無人闖入他人住所行竊的小偷毫無疑問是侵入住宅,但由於小偷入侵的最終目的是「竊盜」,刑法第321條有針對小偷侵入住宅的加重懲處,有特殊規定且刑責較重的罪會吸收相對懲罰較輕微的罪,所以我們才會認為小偷闖民宅行竊不會被告無故侵入住宅,殊不知已經被包含在「加重竊盜罪」中了。
除了被當私闖住宅還有甚麼辦法?
被開除的正確處理方式是到「勞工局申訴」儘管申訴不見得會通過,但那至少是合法的救濟手段,單純因自身感到不滿而用各種偏激的手段給公司添麻煩,只會讓自己吃上官司。
在這個案件中,學校在解僱老師前,已經曾經向老師表示過希望他可以辦理退休,是因為老師不願配合在無奈之下才選擇開除。像這種情況因為學校已經有事先告知老師,且也有依照規定給予資遣費,所以學校並沒有違法開除。關於解雇規定,可以參考本站【無預警開除與違法解雇——資遣的正當性與合法手段】,了解更多與裁員有關的勞基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