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私闖公司嗎?被開除依然上班被告侵入住宅!

Female teacher giving lesson to students in high school during corona virus pan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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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是除了父母外,孩子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角色。除了在學校教導知識外,還得在學生行為出現偏差時適時糾正。可見老師們光友專業是不夠的,還要有相當大的耐心和修養。儘管老師是高知識分子,但他們同時也是普通人,也會犯和一般人相同的錯誤。

  在一所台北市私立高中任教超過30年的林姓數學老師在2018年被學校認為不適任,希望他可以主動退休,但林老師不願意,學校只好把他資遣。
  林男對學校這樣的作法感到不滿,在被解雇後依然拿著早已失效的教師證來學校上班,完全無視警衛的勸阻。到了2020年,林男的行為更為偏激,直接舉著「學校違法資遣」的標語走到人事室抗議,連校長出面勸導都沒用。無奈之下只好報警處理。

  林男認為自己是被學校違法解雇,所以自己依然是學校老師,不能算是違法入侵校園。但學校認為2019年林男和學校早已打過民事官司,且判決結果認定雇傭關係不存在。判林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私闖營業場所或公家機關算侵入住宅嗎?

刑法第306

  1.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平常大家最常聽到的應該是「無故侵入住宅罪」,但在法規訂定時,也有江除了住宅以外的建築物、土地、船艦也納入,只是住宅是最常被侵入的對象,才會習慣稱為無故侵入住宅罪。

  雖然學校屬於開放空間,撇開上課時間也不時會有附近居民借用操場來運動。就算他們不屬於學校的老師或學生,但進入學校有「運動」這個正當目的,因此那些民眾就不會被認為是非法入侵。其他到學校接小孩的家長、拿餐點到辦公室的外送員自然也是如此。

  由於這個案件中被開除的老師已經不具有學校職員的身分,面對校外人士,學校不可能安排這名老師任何課程或工作,所以這老師來學校也沒有任何合法又正當的目的。甚至不斷出現妨礙其他老師工作的舉動,多次經勸阻也無效,才會被依無故侵入建築移送法辦。

💡小偷闖空門偷東西不會被告侵入住宅?

  趁著四下無人闖入他人住所行竊的小偷毫無疑問是侵入住宅,但由於小偷入侵的最終目的是「竊盜」,刑法第321條有針對小偷侵入住宅的加重懲處,有特殊規定且刑責較重的罪會吸收相對懲罰較輕微的罪,所以我們才會認為小偷闖民宅行竊不會被告無故侵入住宅,殊不知已經被包含在「加重竊盜罪」中了。

 

除了被當私闖住宅還有甚麼辦法?

  被開除的正確處理方式是到「勞工局申訴」儘管申訴不見得會通過,但那至少是合法的救濟手段,單純因自身感到不滿而用各種偏激的手段給公司添麻煩,只會讓自己吃上官司。

  在這個案件中,學校在解僱老師前,已經曾經向老師表示過希望他可以辦理退休,是因為老師不願配合在無奈之下才選擇開除。像這種情況因為學校已經有事先告知老師,且也有依照規定給予資遣費,所以學校並沒有違法開除。關於解雇規定,可以參考本站【無預警開除與違法解雇——資遣的正當性與合法手段】,了解更多與裁員有關的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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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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