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新北的吳姓女子去年不小心遺失了Apple Watch,即便有報案還是無法找回。沒想到過了一年後,竟然有人來電希望吳女把手錶的遺失模式解鎖,才知道原來手錶早就經過了半年公告期,沒有失主來認領,現在依照法規,拾獲者已經成了新的主人。
原來,吳女雖然在報案後,就經常上網查看遺失物公告,但完全沒接到尋獲通知,只因為當時報案時是以「鐘錶」來登記,拾獲者登記的是「智慧手錶」,才讓失主吳女錯過了公告。
如今拾獲者說,自己很喜歡這支錶,如今合法取得所有權,不願歸還失主。但由於那錶在遺失的第一時間就被設定成遺失模式,即便成為新主人仍然無法使用,試圖提出一些報酬來拜託吳女幫忙解鎖。
吳女為此感到十分不滿,因為Apple Watch的遺失模式會顯示失主電話號碼,警察不但沒有主動與失主聯絡,還把錶交給外人,導致顯示在錶面的電話號碼等重要資訊外洩。加上手錶裡面還存有其他關於自身更重要的資訊,幫忙解鎖等同於將自己的隱私暴露給外人,感到十分為難。
撿到遺失物後,該怎麼處理?
民法第803條
-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大家應該從小都被教育,撿到來路不明的錢包、物品,一定要馬上交給老師、警察。其實民法上也正是這麼規定的,將遺失物送至這類比較有公權力或較大型的機構,除了讓失主比較有個尋物的方向或指標,也能確保遺失物在失主認領前都能受到良好的保護,不會被他人擅自拿走或弄壞。
而那些保管機構,也有義務向外界告知代為保管之民眾所尋獲之遺失物,好讓物品可以更快回到主人身邊。最常見的通知方式,就是在網站或公告欄上公告,可以一次讓比較多人得知物品遺失的訊息、加快尋回速度。
將撿到的東西占為己有有罪嗎?
刑法第337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因為一時貪心,沒有老實將遺失物送交警察局而被發現,恐怕是要吃上「侵占罪」的官司。乖乖把東西還給失主,還可以依法向失主請求最多價值遺失物十分之一的報酬,有時候失主高興甚至會包更大的紅包來答謝。因一時的貪心害自己變成罪犯,實在很得不償失。
新聞中的狀況該如何解決?
依照失主描述及媒體報導的狀況來看,感覺上比較偏向警方在處理程序上有瑕疵,及失主和拾獲者雙方的認知誤差。既然Apple Watch的遺失模式上有顯示失主的聯絡電話,那警察可以試著依電話來與失主取得聯繫,而非被動等不到失主再將一支「充滿他人個資」的電子產品交給陌生人。
再者,關於報案時遺失物品的種類,如果只能歸納於其中一種實在有點太過牽強。Apple Watch同時可以是「鐘錶」及「智能手錶」。僅以一個項目歸納實在有點太過於草率,我們也終究無法確保撿到物品之人與失主的認知是否相同。
但有不少網友認為,警方平常已經夠忙了,處理遺失物已經不太算是主要工作範圍事項。這其實也是一個有待討論的進步空間,如果能讓人民能更便利交付遺失物,並讓失主更快找回,還能讓警察在執行勤務上省下不少麻煩。也不用像新聞這樣最後還是要依賴警方調停。
不過,既然拾獲者在撿到最一開始可以從手錶上得知失主的聯繫方式,其實不應該像這樣假裝都連絡不上,直到要解鎖了才不得不打電話拜託。即便拾獲者沒有主觀的侵占遺失物意圖,要提告恐怕也是告不成,但在這種狀況下,失主恐怕會認為,既然自己無法拿回,也要讓對方無法使用,不會如對方所願配合幫忙解鎖Apple 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