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對相愛多年的新人舉辦婚宴,邀請雙方友人前來參加。由於婚宴舉辦在晚上,新人們很貼心替幫忙擋了不少酒的伴郎也準備了過夜的旅館房間。但因為每間房間的裝潢都很類似、又都在同層樓。喜宴結束後喝得爛醉的新娘,就這麼一不小心走錯到伴郎的房間,到了隔天早上酒醒後才發現。在房間等了一個晚上都不見妻子回來的新娘也到隔天早上聽到妻子的尖叫聲才發現她竟然在伴郎的房間內。
雖然伴郎不斷表示自己喝得很醉,對前一晚發生的事情幾乎沒太多印象,誤以為是「豔遇」上門。新郎還是以「強制性交」對伴郎提告。但到了法院,接連被好幾位法官打臉表示,他們的性關係是在雙方都喝醉又搞不清楚狀況的前提下發生,沒有犯意、沒有違法行為,伴郎應為無罪。
弄得新郎在新婚後第一天就遇到這種事,往後也不知道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妻子與來當伴郎的好友了。
有無犯罪意圖是審理的關鍵
刑法第12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我國刑法上分為「故意犯」及「過失犯」,就算是完全不懂法律的門外漢,也知道故意一定是更為可惡,所以在刑法中大部分的條文都是為懲罰故意犯而設,唯有影響到人民生命、安全的過失行為才會特別設立過失犯的刑法條文。
關於故意犯與過失犯的比較及說明,在本站【法律百科──什麼是「過失犯罪」?】一文內有詳細說明。
案例中因為伴郎並沒有強暴新娘的意思,加上新娘也以為對方就是自己丈夫,這些一連串的誤會皆在「雙方喝酒後神智不清」的狀況下發生,無法證明任何一方是故意的,才會以判無罪收尾。
喝酒後神智不清就可以犯罪嗎?
看到這案例與判決結果後,有很多網友會擔心萬一酒駕犯都以相同的理由來推卸罪刑。但其實「神智不清所以無罪」是被建立在「不是故意神智不清」的情況下。關於這點,可以參考刑法規定:
刑法第19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為案例中的新娘和伴郎都是迫不得已喝下一堆酒才導致神智不清,與那種「明知自己可能喝醉還硬是要放任自己喝醉(刑法第19條第三項)」的酒駕相差十萬八千里。所以大可放心酒駕犯無法以自己失去意識來逃避責任。
不小心被綠了,也可以提離婚嗎?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十大離婚事由內,其中一款即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像案例中這般「酒後亂性」的狀況,即便是雙方都同意發生關係但卻有個誤會在,和條文中「背叛配偶主動與其他人合意性交」還是不一樣的。所
所以,萬一新郎吞不下這口氣執意要和新婚妻子離婚,提告恐怕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