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為訴訟費用的收費說明,如果有訴訟費用承擔方面的問題,可參考【訴訟費用由敗訴支付?有賠償不代表告贏!】一文,或閱讀完本篇後再搭配閱讀。
目錄
財產訴訟(債務催討、損害賠償)
涉及「錢」的民事訴訟,無論是欠債不還、車禍醫藥費、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都算是「財產訴訟」。財產訴訟的裁判費用會隨著「索取的錢」多寡決定,比較沒有爭議的通常是弄壞物品的賠償金、債務這類沒有金額爭議的訴訟,就照著追討的金額來計算即可。
但如果是涉及「感覺」的損害賠償,大家對賠償的標準不一,同樣的狀況,有人認為幾萬就足以,也有人會獅子大開口要個一億。雖然案件的複雜性不會隨著索取金額多寡而有所改變,但依然要照著民事訴訟法上的收費標準來繳納。
💡財產訴訟依照標的金額徵收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
-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表格好讀版
(來源: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什麼是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
原告為確定權利,起訴請求法院對其所主張或否認的法律關係加以審判,該法律關係就是訴訟標的。
(來源:司法院名詞解釋)
就是「打官司的重點」,如果是財產訴訟,訴訟標的就是「那筆索討的錢」;財產以外的民事訴訟,就是「爭執的內容」。舉例來說:爭奪小孩的監護權沒扯到錢方面的問題,所以是非財產訴訟;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向另一方父或母要求負擔孩子扶養費,因為涉及到錢,便屬於財產訴訟。
💡訴訟費用線上計算機
雖然前面已經解釋得很詳細,但實際計算起來還是有一定的難度與時間,甚至還要擔心有沒有算錯。所幸司法院有提供網頁版的訴訟費用計算器,只要我們輸入訴訟標的金額,很快就能得知要繳納的裁判費用。
(來源: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
非財產訴訟(離婚、監護權、確認關係)&財產監非財產訴訟
非財產訴訟往往都是「確認關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契約關係)」、「裁判離婚」、「裁定監護人」這類雖然未涉及錢,卻對我們的權利義務有一定影響的事件,有時候甚至會比財產訴訟還要複雜,甚至涉及到財產訴訟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
-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
-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如果訴訟標的無法以金錢衡量,那自然就屬於「非財產訴訟」。收費標準比較單一,皆為3000元,第二審、第三審則是4500元。但如果同一個案件中涉及到財產訴訟和非殘產訴訟,就會分開來計算。打個比方:想確認債務關係是否存在且順便索取欠款10萬元,那就要繳3000元的非財產訴訟費,外加10萬債務追討的1000元,總共4000元裁判費。
其他打官司時可能出現費用
💡證人日旅費、鑑定費:實報實銷
💡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
-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審程序
當事人對於已確定的裁定或判決的救濟程序。對於確定判決的救濟程序為再審之訴,對於確定裁定的救濟程序為聲請再審(準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507條)。
(來源:司法院名詞解釋)
💡抗告/再為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
-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抗告
對法院的裁定表示不服。向直接上級法院請求將原裁定廢棄或變更,是裁定的救濟途徑。
(來源:司法院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