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2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成立背信罪必須包含四個要件:
①因職務或某種原由處理他人事物②故意③違反約定④造成委任人損失
最高法院對背信罪見解
最高法院81年度353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其他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內。且本罪為結果犯,其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應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
*由此可見,與財產無關之事務並不在背信罪的懲處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