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狹人稠,要能夠在都市裡面住到一戶透天真的是難上加難,所以多數人會選擇購買公寓相對較划算,但是公寓的光區分所有權和共有之類的就讓一般人搞到一頭霧水,但常常又有住戶在搞事,莫名就把頂樓空間佔為己有,此時到底該怎麼界定頂樓的使用空間歸誰管呢?
公寓頂樓是誰的?
根據民法817條第一項的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而公寓或是大樓的頂樓平台空間,就是屬於公共設施,而也就是法律上的分別共有部分。
則既然稱為共有,也就是這個區域是給全體住戶的,而並不是專屬於誰,而且即便有簽分管契約或是有分管的事實,頂樓仍然是屬於全體分別共有人,大家針對共有部分的比例擁有所有權,所以也不是什麼先來先佔的問題!
公寓樓頂使用權歸誰?
然而所有權跟使用權並不相同,而擁有不代表能使用,所以除非有特別約定,公寓頂樓平台部分屬於所有共有人能使用,且不能干擾別人使用,然而事實是,公寓大廈的住戶有時會約定分管契約,也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所說的「約定專用部分」,而此時該使用權就專屬於該人所有。
然而條例第六條仍有規定對約定專用部分之住戶行使權利的限制,包含修繕、安全、寧靜、管線等等的限制,所以並不是有使用權就可以為所欲為,最常見的就是頂樓違建,還有頂樓種花導致樓下漏水等等情況,都是能夠向法院提起告訴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頂樓被占用能麼辦?
而頂樓被占用,若不是上面所說有約定的情況,則共有人能夠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並沒有問題,而也可以向建管機關舉發,要求強制拆除屬於違建的頂樓加蓋建築物。然而應注意的是,假如是默示同意的情況,則應該以前面的方式解決,而並非民法767條第一項的方式解決。
民法767條第一項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