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一毛,如有一寶,養毛小孩是現今的一種趨勢,畢竟可愛又忠心,誰能不愛?但有時候遇到情勢所逼,無論是搬家或是移民,這種情況真的沒辦法再繼續飼養了,那到底該怎麼辦?有什麼合法的方式能夠棄養嗎?
寵物不養了怎麼辦?
寵物不想養而任意棄養的情況不僅道德不允許,法律原則上也是不被許可的,依動保法第5條第三項之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而若未依法規任意棄養者,則依本法2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棄養動物絕非在動物不想養情況下唯一的解決方式,若真有不得已的情況,請為毛孩子找好下一個主人,送人或轉賣都好,千萬不要任意棄養,不僅造成社會困擾,更是讓寵物的生命白白被踐踏。
有合法棄養的方法嗎?
倘若無法繼續養寵物了,那有什麼合法的方式可以不續養呢?依動保法之規定,唯一合法的方式是送交收容所處置,但其實各縣市的動保處皆有另外的細部規範,而提高不續養的門檻,其中包含晶片登記、狂犬病疫苗及絕育手術等必備事項。
而另外在申請不續養之前,也必須進行媒合公告申請,並交由收容所工作人員協助刊載於寵物送領養平台,而刊登天數依每個縣市個別有不同規定,如台中市為至少60天刊登期,台北市為45天,新北市為30天等。
無法繼續養貓狗≠不「想」養寵物了
飼養動物其實就跟養小孩一樣是個責任,雖然並沒有如同民法一般有如此多的權利義務產生,然而一飼養,他們也就是家人,而非僅僅是玩物,雖然寵物於法上有個合法的途徑可以不續養,但這種情況通常是政府提供給「無法續養」之人的選擇,如:移民、即將不久於人世……等等事由,而並非「單純不想養了」這種人為因素。
🐶無論在飼養前或是棄養前都必須思考再三,無論是考量道德層面、社會層面抑或是有沒有觸法而可能遭受罰鍰,這都是避免事後麻煩與爭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