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損害賠償、精神撫慰金計算標準──請求賠償前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

刊登:

想告民事賠償,但不知道要拿多少,擔心多告被認為太貪心、擔心少告吃虧。到底民事訴訟的精神撫慰金賠償有沒有一定的計算標準?以前的民事賠償新聞和法院判決能拿來當作求償依據嗎?

  有具體損失物品損壞賠償金、車禍醫藥費要求償起來可以說是相當簡單,只要拿估價單、醫院收據出來當作證據,上面寫多少錢就該賠多少錢(非新車出車禍會有折舊問題,詳情請參考【車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甚至連因傷無法工作的損失,也能依停工時長來計算。

  但如果是無法評估的抽象損失,像是「身心受創」、「人格侮辱」、「精神撫慰」、「外遇損害」等,在賠償金上就沒有絕對標準,這往往讓原告在提民事訴訟求償時傷透腦筋,擔心喊太少自己吃虧、喊太多又被認為獅子大開口。參考法院以前的判決似乎可行,但又覺得自己的情況和別人沒有完全一樣,直接「複製貼上」又怪怪的。

  到底損害賠償金額可以拿多少?有沒有一定的計算公式?沒去看身心科或身心狀況正常能要得到賠償嗎?

 

撫慰金要怎麼算?法院以前的精神賠償判決能參考嗎?

⚖民法第18條

  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 查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有些人可能會天真地認為,雖然不知道自己可以求償多少金額,但過往法官有不少判例,只要上網查類似新聞和法院判決書,就能知道大概能得到多少賠償金。但每個案件除了狀況有些許不同,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地位、財力也不全然相同,所以損害賠償金沒有絕對的標準。

  在決定這種無形的賠償金時,除了要撫慰受害者的身心,還得評估被告的情況。畢竟賠償還有另一個用意是「懲處」,對於比較有社會地位,可能判賠幾萬都不痛不癢,加上這類人普遍知識水平都較高,不可能對社會秩序和法規完全不了解,法官就會判賠多一點。反之,生活已經很困頓的被告,罰個幾千塊可能都會給生活帶來重大影響,法院也不能像罰有錢人那般開出幾百萬的賠償金來逼被告去偷竊搶錢、賣腎,這會引發社會問題。

  舉個例子,一名妻子發現老公外遇酒店小姐,告上法院希望得到二十萬賠償金。但酒店小姐平常生活已經很困苦、家中還有重病父母要照顧,罰太多錢可能會給對方生活帶來重大危機,最終法院只判處兩萬元。所以在參考過往判決時,一定要先了解案件當事人與自己身狀況的差別,再對最終金額做出增減。另外,證據的完整度與侵害狀況也是很重要的判斷依據,不要參考的外遇侵害配偶權判決是兩人上床,自己遇到的是牽手約會。這損害程度不同,賠償金一定也不會完全一樣。

 

身心損害賠償一定要有就醫證明才能拿到嗎?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

 

  醫生證明雖然是一個「具體損害依據」,但這不代表沒看醫生的人毫無受到傷害。可能遭到侵害後,每天都感到懼怕、焦慮,進而導致體重直線下降、要吃安眠藥才能入睡。這些雖然不到要看醫生才能解決,但已經給受害人帶來生活上的不便及身心健康的影響,可以提出事發後自己身心變化,以及當時侵害的嚴重程度來要求賠償,讓法官幫忙判決要賠多少錢才是合理。

 

精神慰撫金可以先喊多一點等法官「殺價」嗎?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在法律教室民事訴訟裁判費計算方式與收費標準】一文中,曾經對民事財產損害賠償的裁判費做過詳細說明,簡單來說,就是訴訟標的(請求賠償金額)越高,裁判費會越貴。不過,即便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費用都是由敗訴者負擔,但並非只要有賠錢就是敗訴,還得看「賠了多少錢」。

  舉例來說,在網路上被罵了,為了讓賠償最大化,在提告時先喊了「一百萬」,最終法院只判賠了一萬元。儘管賠償金只有原來的1%,但裁判費還是會以原告提出的金額為標準來徵收。而被告最後應負擔的訴訟費,也只會與賠償金額相當,不會連同剩餘沒賠的部分也負擔。這麼做其實也是為了防止有很惡意的原告,明知不能求償那麼多金額,卻為了讓被告蒙受損失,就故意提高訴訟標的金額來讓裁判費最大化。想了解更多可參考【訴訟費用由敗訴支付?有賠償不代表告贏!】。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 :
文章作者
Picture of 蘇怡

蘇怡

法律知識+
熱門推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