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全嘉莉在丈夫陳萬達過世後,私自拿著對方的提款卡把郵局帳戶裡的72萬領走,女兒發現後也立刻報警。
雖然在偵查過程中,全嘉莉向檢察官表示領那些錢都是拿來作為陳萬達的醫藥費、喪葬費,沒有私吞遺產的意思,但最後還是被依法起訴。
到了準備程序庭,全嘉莉承認犯罪,與女兒用283萬和解。法官認為雖然她沒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動了遺產,但犯後態度良好,給予2年的緩刑,也沒有沒收那72萬元。
死者除戶前,帳戶的錢依然可以提領。
一個人過世當下,所有的財產瞬間成了遺產,歸繼承人所有。但就算國家有再強大的公權力,也無法即刻得知一個人是否已經死亡,還得仰賴其他在生的家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除戶證明。在正式除戶前,任何亡者在法律上都會被視為依然健在,只要持有提款卡和密碼,便可以自由運用當事者帳戶內的財產。但一旦至戶政機關辦理除戶,所有亡者名下的財產、帳戶都會被凍結,就算是繼承人也不能任意挪用。
這案件中全嘉莉的舉動可以被我們視為「鑽漏洞」,趁著丈夫的死亡證明還沒送至戶政機關,就先把戶頭內的部分財產領走,才會出現「明明人已經死了錢卻還是可以被領出來」的情況。
關於死亡通報
隸屬於「戶籍法」中的「死亡資料通報辦法(法位階等同於命令)」。但由於這項法規比較偏向內政部處理亡者資料時應遵循的事向,和大多數普通人沒有太大關聯,故在這裡不對法規做任何贅述,有興趣的網友可以直接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亡者的喪葬費可以從遺產內扣除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
-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不管實際在喪事上花費多少錢,一率都以法定金額來計算,遺產的喪葬費扣除額是123萬元。至於法條上為什麼還是寫舊規定的100萬元則有待確認。但無論是100萬元還是123萬元,全嘉莉的主張都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無論如何都可以從遺產中撥出123萬元來當作喪葬費支出,又何必多此一舉特地從郵局戶頭提領呢?
處理遺產前,要經過全部的繼承人同意嗎?
⚖民法第1151條
-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828條
-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被繼承人過世後,留下來的財產成了所有繼承人的共有物,雖然遺產有一部分可能是「自己的」,但在處費時多少也會碰到「別人的」那份。會特別設立這項法規,也是希望可以避免因為其中一名或多名繼承人擅自處分遺產而引發其他繼承人的不滿。
也不只是遺產,其他多人共有的物品亦是如此。像是夫妻結婚後一起買的房子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夫妻任何一方想要對房子做處分、變賣,都必須經過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