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訟費、抗告程序、書狀規定修正,節省更多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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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希望好不容易進行到一半的訴訟功虧一簣,一定要按時繳納裁判費。另外,上訴的案件撤告也還是能退一部分裁判費,若想省去麻煩的訴訟程序,和解也是不錯的辦法。

  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訴訟程序相當攏長、費時。甚至很多時候,到了法庭才發現有一堆程序要跑,整個庭開下來對案件進展一點幫助都沒有。甚至如果是卡在費用沒繳、書狀不合規定這種應該事前就處理好的非必要問題,只會讓人更煩躁。所以2023年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希望可以藉此讓司法資源運用得更加有效率。

(參考來源:司法院FB

  

訴訟費用徵收標準、退費標準修正,上訴撤告可退2/3裁判費!

  • 💡修正訴訟費用
  • ✅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之相關程序
  • ✅明定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之裁判費徵收標準
  • ✅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部分上訴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

  就算知道打官司很麻煩,但想到錢都已經花下去甚至還提出上訴了,就這樣撤回等同於花下去的錢全沒了,自然不會想對於已經上訴的案件談和解、撤告。修法後,雖然依然無法退還所有裁判費,但至少能拿回絕大多數的費用。

  

抗告未繳裁判費遭駁回就無法再抗告,也無法聲請再審!

  • 💡修正抗告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486條
  • ✅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僅得提出異議。
  • ✅抗告經抗告法院以不合法或原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後,再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相較於其他原因遭駁回,因沒繳裁判費而無法繼續訴訟是真的很冤,甚至之後就算願意補繳也沒辦法再抗告。會這麼規定一方面除了是催促民眾盡快繳費外,也是希望能有效避免訴訟浪費。不會出現總是有人喜歡上訴、再審,卻又不繳裁判費的惡性循環。

  

寫狀要按照規定來,讓訴訟更順利進行!

  • 💡修正當事人書狀規範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 ✅當事人應依規定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以利訴訟程序迅速進行。

  如果有觀察過舊法規,可以發現原條文是「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似乎比新法更嚴格。以前書狀可能會被法院拒收,現在的條文看上去似乎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但如果書狀寫不完整、法官看不懂,就算法院接受了,對訴訟也不會帶來正面幫助,甚至還會給法官留下「來亂的」、「看不懂」這類負面印象。只會讓狀況更糟糕。如果真的不會寫狀,建議一定要請律師協助,別認為律師費用很貴就能省則省,只是單純想了解撰狀,可以尋求律師諮詢,可以省去大筆的委任費用。千萬別拿自己的訴訟來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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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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