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再是受害者的專利?離婚條文部分違憲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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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還沒修法,但有這樣的轉變也意味著法規一直在隨著時代進步。雖然法院的主張可能不盡完美,但相信能讓我國的婚姻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2023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宣判「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部分違憲』」。

  這消息一公布,就宛如當年「通姦除罪」般,引發不少討論、看法兩極。有人認為這只會讓婚姻中有錯的人繼續為所欲為,受害者一點保障也沒有;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覺得已經惡化至極的婚姻再繼續維持下去只是感情上的勒索,對雙方感情不會有任何幫助,離婚反倒是件好事。

本案判決書: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憲法法庭判決重點: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部分違憲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現行條文
  • 有前項(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合憲部分違憲部分
不允許唯一有錯的配偶訴請離婚。

①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發生過後太久,或該事由的持續時間長短。

②可能會有某些個案出現過於苛刻的狀況(與發生時間長短無關)。

 

  根據統計資料,去年訴請離婚的夫妻總數中,打官司離婚只占5.82%,但其中有4.25%是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來訴請,由此可見本條文的重要性。但由於目前條文與過去的民事庭會議紀錄中提到,僅有「婚姻中完全沒犯錯的一方」或「錯誤比較小的一方」才能訴請離婚。這讓婚姻中錯誤較大者完全喪失訴請離婚的權利,被認為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故必須在兩年內修正這瑕疵,好讓現行婚姻制度更符合憲法規定。

 


 

有責離婚是什麼意思?離婚修法後會有什麼改變?

 

  A與B是夫妻,10年前A外遇被B發現並提告外遇侵害配偶權。A對B提告離婚,並表示自己之所以出軌是由於A長期在家當米蟲不工作也不做家事,但被法院認為外遇的A責任比較大,沒資格訴請離婚。

  自A提離婚訴訟徹底與B撕破臉後,這段婚姻的裂痕已達到幾乎不可能修復的狀態。這10年來A過得非常痛苦,想離婚卻因為自己曾經有外遇的「黑歷史」加上B不願意簽字離婚而離不得,希望與外遇對象親熱又怕繼續被B提告求償,日子過得相當崩潰。

  以上案例應該很多人會覺得是「外遇活該、自討苦吃」。但我們其實同時也得思考,連犯罪都不見得被關一輩子了,涉及私人情感的婚姻問題又憑什麼變成外遇終身的懲罰呢?

  而且這樣的狀況對被外遇的一方來說是真的好嗎?難道就不擔心長期無法離婚對方患上精神疾病,做出難以挽回的偏激行為來報復對方不離婚?

 


 

民法離婚條文修法方向

 

  大法官特別表明,該判決出爐後,立法機構必須在「兩年內」訂立新法或修正現有法規,否則本判決往後將成為案件審理參照(不修法也會強行實施),可以說法條是修定了。雖然判決有點像是給婚姻中問題比較大的一方開訴請離婚綠燈,但詳閱判決書理由後會發現,有責任者想提離婚,似乎沒這麼輕鬆

 

💡婚姻中的受害者不會完全失去對離婚的決定權或身處弱勢

 

  法條違憲的部分僅為「犯錯者完全沒離婚機會」這點,受害者想提離婚還是可以的。修法後的差異頂多增加一項「『離婚原因(犯錯)』持續一段時間後,有責任之一方可訴請離婚」,至於要過多久時間目前還不知道(等待修法中)。

  大法官也另外給出了「彌補受害者的修法建議」,指出往後在立法或修法時,可要求有責方或責任較大之一方得多負擔一點贍養費、扶養費、婚後財產,以彌補給對方帶來的傷害。雖然還沒正式修法,但大法官們都如此提點了,看來往後自己有錯又想離婚,得先存點錢了。不想付錢然後又犯錯想離婚,沒被提離婚就不錯了,別奢望法官會站在自己這邊!

 

💡難以維持婚姻關係已經不是法院審酌離婚的重點

 

  因為孩子不敢離婚可以說是聽到爛掉的「不離婚藉口」,至於這是不是好理由,以後恐怕就要由法院來「認證」了。畢竟往後能訴請離婚的不只有受害者一方,繼續用「無法維持婚姻」來裁定離婚,既不公平又沒意義。所以大法官同樣也提供了修法建議:「有特殊原因為了孩子利益必須維持婚姻關係,或拒絕離婚者離婚後生活會陷入極大困難,就不應該判決離婚。」

  以上修法建議參考自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第1568條,但德國法規原文另外還有提到「得考慮訴請離婚者自身利益」,而大法官給予的修法方向則無,往後會將雙方狀況納入考量還是只考慮被離婚者與孩子因素,尚不明確。

 

💡考量現實層面將分居一段時間納入離婚事由

 

  大法官在判決中提及,分居離婚算是目前民法離婚制度得檢討的方向之一,近年來因感情不和睦而分居的夫妻可以說是越來越多,至於寧可分居又不離婚的事由為何實在難以得知。但能確定一定存在如違憲部分所提及之「因法規過於苛刻,有責或責任比較大無法訴請離婚」。

  分居(相當期間未有共同生活事實)本身其實可以看作「難以維持婚姻」的結果(感情不好沒離婚所以只好選擇分開生活)。這樣的婚姻關係即便沒有離婚,也實在沒有什麼繼續下去的必要性了,加上不少國家早就把分居離婚列為民法規定之一(時間長短各地皆不同),台灣也是時候跟上時代。若分居離婚真的修法或立法成功,以後會減少很多「失聯已久的配偶沒錢又生病需要照料」、「分居已久沒離婚但不想讓配偶繼承遺產」的尷尬情況。

 


 

修法後訴請離婚需要特別留意

 

💡在婚姻關係中完全沒犯錯才能訴請離婚

 

  這樣的判決可以說是徹底打臉了最高法院95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當年的規定為「錯誤或責任比較小」或「完全沒責任」的一方才能依照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大法官卻在這次的憲法法庭中宣布「只有真的完全0錯誤才能訴請離婚」。   可見修法後想訴請離婚,還得先衡量自己是否真的為毫無責任。否則就只能如上一段所提及,自己所犯可能導致離婚的錯誤發生過了一段時間再來訴請離婚。這看上去似乎有點強人所難,因為婚姻關係本來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維持,連最簡單的外遇也可能扯出「對方先拒絕跟我發生關係」這樣的背德理由。往後如果想主張自己沒犯錯來訴請離婚,恐怕只剩賭「對方不懂法律」或「對方沒意見」,來讓法官受理了。

 

💡無感情繼續死纏爛打的婚姻長久下來將是傷害

 

  人與人之間的感情維護需要靠時間經營,單純靠婚姻關係繼續綁住感情不睦的兩人,對婚姻維持毫無幫助,甚至還會帶來傷害。試想一下,如果今天夫妻其中一方已經很厭惡另一半因而搞外遇,卻還是被強迫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哪天精神出問題開始出現暴力等偏差舉動,似乎也在意料之內,到頭來受傷的還是沒外遇的一方。所以這樣的改變對婚姻中的受害者而言,未必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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