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個臉書案例說道,自己與配偶想要離婚,但雙方均不想要小孩子的監護權,而引起下面留言一陣撻伐,但倘若自己在婚姻中真的心力交瘁,而在選擇離婚時不想帶有任何負擔,能夠放棄監護權嗎?以下就用法律的角度告訴你什麼是親權的行使。
要如何放棄監護權?
於民法中,以監護權稱呼父母對小孩子行使的權利並不正確,父母對小孩的權利於民法1084條第二項規定而應以「親權」稱呼,而親權只要在認定你是小孩的父母那刻起就應該行使以及負擔,而且夫妻對於小孩子的親權基本上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例外情況才是只有由一方行使。
但即便是由一方行使,但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還是不會消滅,依民法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當然要對小孩的扶養盡義務!那當然這樣的義務也是不消滅的!
然而在離婚協議中,對於小孩子親權的行使則可由雙方共同協議,所以雖然沒有所謂的「放棄監護權」,但有「不行使親權」的情況,但在這類型情況,仍有親權義務需要負擔,並非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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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監護權會有什麼影響?
在放棄親權行使的情況下其實可以區分成兩個狀況來討論:
⚖️民事上
- 在民事上,即便拋棄親權行使,而仍應負擔扶養義務,所以通俗的說,即便放棄監護權,對小孩子成年前的養育費用還是要負責,即便是交給對方養,對方也能對你請求扶養費用。
- 況且子女成年後對父母也具有扶養的義務,然而在父母放棄親行使而不負擔子女之扶養義務,而根本不聞不問的情況下,子女也可以請求法院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縱使老了沒錢負擔醫藥費,這個時候也不能回頭要失散多年的子女幫忙付喔!
- 再者,縱使有放棄的情況,子女還是能夠繼承遺產,並不會喪失權利。
⚖️刑事上
而於刑事上,若真的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且讓他們自生自滅,就會有觸犯刑法第294條之有義務遺棄罪,而受有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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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都放棄監護權會怎樣?
我國民法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然而在夫妻雙方皆想要放棄親權行使的情況,是不符合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情況,所以法院勢必會酌定親權給予一方行使。
而如果雙方態度都極度惡劣,而都不負擔的情況,法院就有可能另外指定監護人,但父母仍須為給付義務,且亦有構成刑事上違法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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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在天上都會選好自己的父母,相信能給自己與父母帶來幸福,不要讓他們失望而且淪為婚姻失敗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