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爸爸向超商及遊戲公司提告,起因是他15歲未成年的兒子3個月內偷了他9萬8千多元去超商購買遊戲幣,而爸爸表示因為小孩未成年,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算數,要求超商和遊戲公司返回價額,而在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孩子透過「詐騙」的行為購得點數,顯見他的心智成熟度超過實際年齡,而也無再予以保護的必要,所以判決爸爸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小孩子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亂買東西,我可以要求退費嗎?
民法第77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9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3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小孩子亂買東西絕對非常令人頭疼,也很想讓人把他蕊洗(台語),但畢竟是自己的骨肉,再怎麼樣都不能放棄他,可是不是只要我不同意小孩子的所有行為一律無效呢?原則上民法77條前段跟79條皆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7~18歲)之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才會有效,但是例外在77條後段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像是買晚餐、買參考書等等行為都是不用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可以單獨做成的!
另外依民法83條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讓跟他做交易的人相信他已經成年了,那法院通常認為他行使詐術的行為已經使其心智成熟度超過實際年齡,所以就不須要保護這個未成年人的行為,也因此他的法律為是例外有效的!而本案的情形就屬於這種,但是不是只要在在超商機台、遊戲頁面中刻意點選「已詳細閱讀條款」、「同意」等按鈕就算是對超商和遊戲公司詐欺則應該還有討論空間啦~
什麼情況未成年人可以自由處分財產?
民法第77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4條
-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民法第85條第一項
-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如果我是未成年人我就沒有自己的財產自由嗎?答案是否定的!在民法77條規定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的範圍內,即便是未成年人在處分財產時也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然吃個火鍋也要打電話問馬麻這樣不是很尷尬~
另外在民法84條以及85條第一項的情況,因為都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的同意了,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喔,例如未成年人事前受父母同意開一家賣地瓜球的攤子,那在營業必要範圍內,如買油、買鍋、買神秘配方、賣好吃地瓜球,都不需要另外再得到父母同意,就可以自由買賣囉!
小孩子沒經過我的同意可以幫別人買東西嗎?
民法第104條
-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如果小孩子被爸爸要求去便利商店幫他買一瓶麥香(好喝)那未成年人的行為有受限制嗎?在這種情況,小孩子所執行的行為最後都是回歸到爸爸身上,而我們在法律上稱這種行為是代理,他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沒有損益的中性行為,所以未成年人也不需要負法律上的任何責任,所以根據民法104條的規定,未成年人是可以做為代理人幫被代理人簽訂契約的,也就是說爸爸要他買幾罐麥香都沒問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