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家事案件到了法院,都不會馬上進到訴訟程序程序,而是會以非訟的方式進行處理。拿最常見的離婚案件來說,無論是當事人提出民是離婚訴訟,還是聲請離婚調解,都會強制進入調解程序(沒什麼好商量的家暴離婚等重大案件例外)。會這麼做的原因通常都是因為案件不複雜、目標明確,可以透過「第三人(調解委員)從中協調」的方式解決,還能避免掉費時又攏長的訴訟程序。
但就算是相對於打官司更簡單的非訟調解,對於第一次遇到的普通人而言,仍會手忙腳亂。我們都知道法律明定的訴訟代理人是律師,但請律師的費用並不便宜,且調解是非訟事件,如果身邊有這方面經驗之人能提供協助出席,是否能避免花大錢請律師代理呢?
家事調解能請律師以外之人代理嗎?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2條
-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68條
-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就算是非訟事件,其中還是會牽扯到各種法條規定,為了確保當事人權益,通常還是會希望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如果希望找身邊其他適合的非律師之人幫忙,還得經過審判長(可視為首席法官)同意。其實會這麼規定這也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試想一下,如果找了法律門外漢來處理可能會影響一輩子的離婚案件,真的能感到安心嗎?如果不小心在對方不專業的引導下,糊里糊塗放棄了婚後財產分配、監護權,那該怎麼辦呢?
所以,法律這樣規定並不是在為難民眾,只是不希望人民的權益受損。
有哪些律師以外的人可以擔任訴訟或非訟代理人?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
-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 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 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 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 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 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
-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為了避免當事人權益受損,還是會要求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學背景。但如果是配偶或一定親等內的家人,則不會強烈要求具有法律專業。除了配偶本來就互相為法定代理人,其他親屬則是被認為,大家在處理較親近之人的案件時,會當成自己的事來看,會更慎重審酌背後的利害關係,對當事人權益較有保障。
請律師以外之人處理案件,收費標準為何?
⚖律師法第127條第一項
-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在我國,唯一能透過代理訴訟賺錢之人是律師。就算是前面提到被審判長允許的非律師之法定代理人,也只能做到「代理訴訟」,無法從中獲利。親友之間互相幫忙的請吃飯、包紅包、給個車馬費是出於感謝,沒有以訴訟代理為賺錢目的,並不會受到本法規的限制,但如果是長期以此為業來代理訴訟或非訟程序,就算具有法學背景或一定的知識水平依然不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