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希望每天可以健康上下班,但有時狀況就是來得突然,讓人一下子無法工作。只是小病那倒還好,萬一是需要長期治療的職業災害,或女性勞工朋友們因懷孕、生產而不得不休的假期,多少會給公司帶來人事壓力。比較勢力的老闆會認為這樣的員工因長期請假不但沒給公司帶來效益,還要支付薪資,就是個「賠錢」的存在,知道直接開除不合規定,還會想方設法讓員工走人。這篇文章會帶網友們了解勞基法上懷孕、職業災害的開除規定,即便無法改變雇主開除的決定,也知道該用什麼條文來檢舉惡劣公司、替自己出一口氣。
員工是懷孕婦女,依法要給予帶薪產假、育嬰假!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據說有些雇主因為女生可能會懷孕、生小孩,擔心在休產假的時候會耽誤到工作,不太喜歡錄用女員工,但礙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那些不懂得體諒懷孕生產辛勞的老闆們只能硬著頭皮用自己最討厭的「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生孩子」的女性職員,到懷孕無法工作時才用各種藉口開除。
這樣的老闆不但缺德、沒同理心,還違反了勞基法的規定。無論是生產還是不幸在懷孕三個月後流產,都應該准許放假且照發全額工資,就連任職不到六個月的女員工也可以得到一半的薪水。倘若老闆違反規定,可依照同法第78條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所以遇到這種惡劣雇主的女性朋友,一定要記得勇於跳出來檢舉。
勞工碰到職業災害能休假幾天?公司要給多少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為了工作犧牲了身體健康甚至是性命,雇主必須依照員工狀況來給予相對應的工資。就算是無法康復的傷害、死亡,也要給到40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幸身亡由繼承人代領)。雖然現在中央單位已經積極提倡職場安全,但我們依舊無法完全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大家這麼辛苦工作賺錢都是為了能讓自己跟家人過上好日子,縱然不幸在好日子來臨前遇上了無法挽回的悲劇,也該讓應得到的補償拿到手,別讓這段時間的犧牲都白費了。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開除懷孕或職災休假的員工不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應該說,如果雇主因為員工懷孕生產或職業災害而開除,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但如果是因為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公司倒閉等)沒辦法繼續錄用人,被開除就不能當作是老闆違反勞基法規定了。雖然在無法工作的這段期間內被解雇很讓人不愉快,但老闆也不是自願讓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所以如果是遇到這類狀況而不幸被開除,也不要太為難老闆,這真的是萬不得已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