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塞了一筆錢後要求走人,回過神來才意識到自己被開除了。這樣的開除方式是合理的嗎?在被叫走人前完全沒收到任何預告,甚至是為什麼被開除也不知道。而且資遣費是老闆愛給多少就給多少嗎?這樣隨便給一點錢就被fire真的完全沒問題?
開除員工必須照著法規來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給資遣費不能將開除合理化,勞基法的規定是「必須符合特定情形才能終止契約」,並非「開除一定要給資遣費」。所以就算雇主有給資遣費,依然不影響違法開除員工的事實。有拿到資遣費的受害者,只要認為自己是被違法解雇,依然可以上勞動部網站進行申訴,就算申訴成功也不用擔心要把資遣費繳回,自身權益並沒有拿人手短的道理。
資遣費必須照員工服務年資來給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 未依第17條、第17條之1第七項、第55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不照規定來給資遣費是要開罰的,關於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及線上資遣費計算機,在先前法律教室的【勞基法開除預告與資遣費規定】有介紹過。在此只是想告訴各位網友,不用太看輕自己,儘管我們是資方雇用的員工、有時得看上級臉色工作,但該享有的權益勞基法上依然有給我們保障。